福建莆田:许金龙、张美来等四人抢劫杀人冤案
更新日期:2014/12/26 23:17:16 本文来源:互联网 作者:毛立新、王耀刚律师 阅读:
福建莆田许金龙、张美来等四人抢劫杀人冤案简介
毛立新
1994年1月13日夜,福建省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村民郑金瑞(男,66岁)被人捆绑在家中床上死亡。现场为郑金瑞家老厝,共有5道房门被撬、挖开,家中有多处被翻动的迹象,莆田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
根据现场一沙发上有4种不同的足迹,莆田县公安局断定作案分子为四人,于是组织了一个20多人的侦破组展开侦查工作。
根据郑金瑞生前经常把大量现金拿到吓宝客栈请吓宝帮忙清点这一情况,将侦查重点锁定在该客栈住宿人员。
侦查发现忠门镇联星村补锅匠蔡金森案前住在吓宝客栈,案发当天下午突然离开并把补锅工具留存吓宝处,遂把蔡金森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1994年3月2日蔡金森被传唤审查,经过几天的审讯,蔡金森供认:1994年1月6日,他和联星村村民许玉森、张美来共谋到前范村郑金瑞家抢劫作案,并于1994年1月13日晚9时左右,在张美来家再次与许玉森、张美来、许金龙共谋抢劫,由张美来携带螺丝刀、手电筒、麻绳等工具,许金龙携带白色布料面粉袋及黄色胶纸等,张美来开着其家的三轮摩托车载四人去前范村郑金瑞家作案。撬、挖开几道房门后进入郑金瑞家大厅,这时遇见郑金瑞刚好也走到大厅内,四人一齐年上前,蔡金森、许金龙抱住郑的腿,张美来、许玉森抓住郑的手、扼住郑的脖子,把郑摔倒在地后,张美来、许金龙二人便用麻绳把郑的双手和双脚捆住,张美来用所带的风湿膏把郑的嘴巴贴住,许金龙用自己带的面粉袋套住郑的头部,又用塑料胶布把面粉袋粘紧。接着把郑扔在大厅的西墙脚下开始翻找财物,后许金龙等将郑搬到床上,四人回到张美来家。
蔡金森抢得金戒指6枚,许玉森、张美来共抢得现金14080元。付给张美来80元车费后,四人各分得现金3500元,金戒指斩断为12块,各分得3块。
案后蔡金森因结婚急需用钱,便把金戒指以1400元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
莆田县公安局根据蔡金森的供述抓获了张美来,张美来到案后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蔡金森供述基本一致,并供认将分得的现金在西许山赌博时输掉,所分得的三块金戒指输给陈国太。
1994年3月21日,莆田县公安局将在北京打工的许金龙、许玉森抓获。
许玉森、许金龙到案后拒不承认参与抢劫作案,经过7天的讯问,许玉森承认参与抢劫,将分得的现金在西许山赌博时输掉,所分得的三块金戒指以800元的价格抵给陈国太。
许金龙到案后始终没有承认参与抢劫,莆田县公安局依据蔡金森、许玉森、张美来的口供将许金龙定为主犯移送起诉。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莆中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闽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对蔡金森的一审判决。
本案存在的问题:
一、除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三人的口供外,没有追缴到赃款和赃物作为口供的佐证,也没有追缴到作案工具与口供相印证,且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均否认了参与抢劫作案的事实,称口供在到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作出的虚假供述。
二、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的认罪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经过,自相矛盾、相互矛盾比比皆是,且与现场情况多有不符。
三、法院最终认定作案时间是1994年1月13日(腊月初二)夜间,而依据各被告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四人均无作案时间。
判决生效后,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的家属均提出申诉,其申诉先后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2014年8月9日,因为害怕影响减刑而一直不敢申诉的蔡金森,最先刑满释放,而后提出申诉。许金龙等其余三人,目前仍在莆田监狱服刑。
2012年开始,许金龙家属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3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审查,尚未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此案已被列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成为首批五起无偿援助的案件之一。由王耀刚律师担任许金龙的申诉代理人,毛立新担任张美来的申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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