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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家属应该了解的申诉程序

更新日期:2020/4/25 14:42:24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李中伟、袭祥栋 阅读:

  核心提示:冤案家属应该了解的申诉程序


《“袭李”谈冤案家属应该了解的申冤程序规范》于201510月份发表,本文是修订版。

本文以洗冤网志愿者律师袭祥栋和李仲伟对话的方式,向冤案家属介绍我国目前刑事申诉的法律程序。两律师认为向检察院申诉比向法院申诉更具操作性,本文重点介绍冤案当事人或近亲属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规定。

李:我国刑事诉讼法241条规定了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袭: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对申诉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和模糊,对接收材料到立案审查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往往导致向法院提出的申诉会遥遥无期,甚至三五年都没有任何消息,而且因为审查申诉案件的法院就是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让他们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可谓比登天还难。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有章可循,对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的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和案件承办人的规定,经终审法院判决的案件,建议直接向同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李:那我们先跟大家介绍一下向法院申诉的一些基本常识,再跟大家重点介绍一下向检察院申诉的规则。第一个问题: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本人吗?

袭: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诉;在申诉主体方面,向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的规定是一样的。

李:申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呢?被驳回后可否直接向最高院申诉吗?

袭:申诉向终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向法院申诉的第一步就是要求终审法院自己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因为没有终审法院驳回的通知书,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就不会受理你的申诉。往往到最高院申诉,要求有省高院驳回的通知才有可能进入最高院的大门。

李:被法院驳回后,还能否向同一法院申诉?

袭:原则上被终审法院驳回后不能再向同一法院申诉,应持驳回通知书向上级法院申诉,但实践中也有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驳回两次的情况出现。原因是根据《刑诉法》243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的启动除因当事人和近亲属的申诉而启动外,法院和检察院也有自己启动再审的职能,这种司法机关自己启动的再审,当然需要当事人和近亲属的要求才可能。被法院驳回后,如果继续向同一法院申诉,可依据该条规定要求法院或检察院来启动再审。

李:是不是向法院提出的申诉,法院必须接收材料并审查处理?审查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袭:是的,《刑事诉讼法》第371条明确规定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只要申诉书、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它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齐备,法院应接受材料进行审查。但这里的审查处理并不等于已经“立案审查”,我国现行法律对法院接收材料后,何时算正式立案审查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各有不同,有的法院接收材料后立即立案进行审查,有的两三年都无任何消息。

李:近两年被频繁使用的“立案复查”和“立案审查”有何区别?

袭:“立案复查”确实在近两年的申诉案件中被频繁使用,包括聂树斌案中,山东高院称自己在“立案复查”。其实向法院申诉的程序中,没有“立案复查”这个程序,规范的术语是“立案审查”。当然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程序中确实有“立案复查程序”,立案复查的前置程序是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在受理后,经过“审查程序”,发现案件存在重大问题时,才正式“立案复查”。

李: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是否就等同于法院已经决定再审呢?

袭:法院决定立案审查后,要在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会以《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诉人;具有第2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会以《重新审判决定书》的形式决定再审。实践中,大多数的申诉案件经“立案审查”后,均是以“驳回通知”的形式而告终,立案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毕竟占少数。

李: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就一定会改判无罪呢?

袭:一般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的案件,往往意味着冤案即将昭雪,只等再庭审程序来解决。当然也有个别例外,比如江西李锦莲案,法院再审开庭后又裁定维持了原判决结果。

李:最高院为什么不完善向法院申诉的程序规则呢?

袭:最高院在1987年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至今未作任何修改或废止,也未出台任何的其他有关刑事申诉案件有关程序规定。实际最高院是有所顾虑的,如果法院完善了申诉程序规则,那么冤案会象洪水般涌向法院,估计法院所有法官都去处理冤案也难以应付,所以在最高院出台刑事申诉具体规定之前,还是建议直接向检察院申诉。

李:检察院申诉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

袭:首先,一定要完善申诉材料,向检察院提交的是申诉书而不是抗诉申请书,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和近亲属关系证明、两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申诉材料要向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如果向上级检察院提交,上级检察院也会转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

     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要在7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诉材料齐备,且属于其管辖范围,即决定正式受理申诉。

     检察院受理后就进入规范的审查程序,这里的审查程序不同于法院申诉程序中的“立案审查”,检察院会指定一专人办理,在两个月之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意见。审查结案意味着申诉案件经检察院审查,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如同法院申诉程序中的驳回通知;立案审查则意味着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存在着重大问题,正式立案进入复查程序,这时一般会调阅原两审案件材料,甚至可以组织复查听证程序,进入复查程序的案件,检察院会指派两人对案件进行严格复查。

      复查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复杂的案件还可以延期  

      复查终结后会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复查结案,跟审查结案一样,意味着申诉被驳回;二是向同级法院(即该案终审法院)出具再审检察建议,比如我们洗冤网志愿者律师张磊承办的贵州杨明案,就是经贵州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的再审程序,当然这种情况不绝对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毕竟只是检察建议,而非抗诉;第三种情况就是复查案件的检察院提请其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提起抗诉,一般情况上级检察院经审查,会直接采纳下级检察院的意见而提起抗诉,当然这也非绝对,也有下级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不予抗诉的情形。但,凡是提起抗诉的案件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比如我们洗冤网志愿者律师王万琼与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承办的海南陈满案,就是最高检向最高院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

李:是否可以同时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

袭:不可以,法院已经立案审查的案件,不可以同时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检察院申诉的案件,也不可同时到法院申诉。

李:向检察院申诉是否可以逐级申诉到最高检?可否向同一检察院重复申诉?

袭:虽然规定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同时也规定,如果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一般申诉案件都会有重大错误的可能,所以可依据该规定一直申诉到最高检。

原则上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检察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但依据检察院有自己启动复查案件的职能,在被检察院被复查结案后,可以向同一检察院继续申诉,要求检察院自己启动复查程序。

 (袭祥栋 李仲伟    20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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