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洗冤网 >> 刑辩学院 >> 活动速递 >> 小河案两周年 >>

贵阳小河案研讨会是非法集会吗?

更新日期:2014/9/2 14:06:13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学林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研讨会只限于参会人员内部,对某个事项或者某项业务发表见解,交流经验,并没有什么意愿需要向某个部门、机关、人员“表达”。因此,研讨会不是法律所称的“集会”。连集会都不算,谈何非法集会?


 

贵阳小河案研讨会是非法集会吗?

杨学林律师

2014-09-02 

 

由参加过贵阳小河案的部分律师组织的一个研讨会,被贵阳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制止。由于预订的五家室内会议室均陆续毁约,参会律师们只得到贵阳黔灵公园的一个湖边角落进行研讨。

 

选择这样一个地方考虑了如下因素:1、贵阳本地的任何一家室内会议室,已经不可能租给这个研讨会,故只能选择在室外;2、能够容纳数十人的室外场地,要么是乡村山野,要么是城市广场,要么是市内公园。但去乡村山野时间、车辆都困难,去城市广场会被“寻衅滋事”,只能去公园了;3、黔灵公园很大,游人分散,跳大妈舞的,集体唱红歌的,吹拉弹唱的,到处都有。我们在一个不显眼之处研讨,不会对游人和公园治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本来以为这已经是无奈之下的最佳方案了,结果还是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详细过程,许多参会律师已经叙述。但其中的一个情节,我们必须重视。当地警方在研讨会开始十分钟后,来人说:“你们这是非法集会”,原因是此会没有申请许可。

 

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的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但是这里必须首先厘清一个法律问题:对某项业务进行研讨的会议,是法律所指的“集会”吗?

 

上列《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由此可见,小河案研讨会只符合上述一个条件 “露天公共场所”,但不符合后一个条件“发表意见、表达意愿”,这两个条件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否则任何在露天公共场所的活动,只要没申请许可,都是非法集会了,包括当天公园内的大妈舞。对于后一个条件,我想没人会产生异议,所谓“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是指参会者向会议以外的部门、机关、人员的表达,并通过这次集会,把自己的意见或者诉求传递到上述部门、机关、人员那里去,以实现自己的某项具体目的。其实,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集会的自由,就是这个意思。

 

可是研讨会不是这样。研讨会只限于参会人员内部,对某个事项或者某项业务发表见解,交流经验,并没有什么意愿需要向某个部门、机关、人员“表达”。因此,研讨会不是法律所称的“集会”。连集会都不算,谈何非法集会?

 

有人可能要说了,就算研讨会不是集会,不需要申请,但是向有关部门备报总是应该的吧?开个会还要备报,这事情我听说过。但这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不备报并不犯法。倒是有些活动,法律允许政府部门管理一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由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看看,法律允许政府“管理”的,恰恰没有研讨会这样的活动。

 

所以,在一个公园里开一个研讨会,既不需要申请许可,也不需要备报。只要买票入园,不扰乱他人游玩,政府无权制止。把一个业务研讨会说成是集会,已经是不懂法的表现了。还要说是非法集会,那就更是大大的法盲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