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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已迟到二十三年,纠错还需等多久? ——就陈满案再审迟迟未开庭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的 第二封公开信

更新日期:2015/11/23 20:44:06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最高检抗诉、最高院决定再审陈满案。然而陈满案再审却迟迟不开庭。申诉代理律师再次致公开信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公开信。呼吁早日再审平反陈满案。


正义已迟到二十三年,纠错还需等多久?

——就陈满案再审迟迟未开庭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的

第二封公开信

 

尊敬的齐奇院长:

 

20154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刑抗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迄今已经7月。我们上次致信阁下,向您表达尽快开庭重新审判该案的殷殷期待,但未有回应。近日我们获知消息,事关陈满冤案的昭雪和司法公正,忧心如焚,故,再次致信。

 

我们得知,贵院答复陈满再审辩护律师:将就该案听取浙江省公安厅意见;海南省政法机关对该案高度关注。

对于贵院四处求索,我们抱以善意理解。但翻遍《刑事诉讼法》,我们未能找到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程序规定。难道贵院要等到浙江省公安厅押解真凶到案,或者使亡者归来,才会开庭审判陈满案?陈满蒙冤,与违背科学规律的“命案必破”和以无辜者的自由甚至生命为赌注的“疑罪从轻”不无关系——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无一例外的存在这类“祸根”。最高院已决定再审的案件,贵院不及时开庭审判,却先询诸公安机关,我们难以理解。

陈满冤案乃海南省政法机关一力打造,海南高院曾驳回申诉,海南省检察院也认为申诉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还曾以陈满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提出过抗诉。正因海南省政法机关在陈满案中已失去自我纠错的能力,才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年初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贵院再审,本意在避免利害牵涉影响司法公正,不曾想坚持“一错到底”的海南省政法机关,仍在高度“关注”陈满案。对于海南省政法机关的“关注”,请贵院务必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倘若此“关注”已影响贵院对陈满案的公正审判,请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我们还得知,贵院法官在答复陈满家人的电话询问时,答以再审不意味着无罪。当然,单从法律规定上讲,这样的答复没有问题。然而,从该案中的诸多“硬伤”和二十年来的起伏而言,如此答复,仍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致命疏离。

陈满案之为“豆腐渣案”,众人皆知;陈满案之为明显冤案,也是无数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仔细研究、观察后的内心确信。即令为该案平反奔走呼吁多年的律师和法律学者,以及秉持公心持续关注该案的媒体和公众都错得离谱,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此谬误吗?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并以此提出抗诉。据我们所知,由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做无罪抗诉,陈满案尚属首例。

另,该案尚在侦查阶段时,已有多项关键物证丢失!二十年的陈年旧案,还能找到证明陈满有罪的新证据吗?围绕错漏百出的原审证据体系和事实认定,贵院累日积月却没有进展,虽以谨慎为名,也有“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的期待,但我们在其中感到的,却是阴魂不散的“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挂”。“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二十年前陈满案原审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根基,难道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在举国关注之下,我们今天还要围着“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所以你有罪”打转吗?

 

最后,请允许我们向您请教蒙冤者的命运问题。陈满原为四川绵竹县工商局职工,198825岁时辞去工作南下创业。以您的年资,必知当年下海,得有何等勇气,又得对生活抱着怎样的热爱和憧憬。自199212月底他被关押,到今已近23年了。原来三十不到的青壮创业者,因为不白之冤,成了现在年过半百的囚徒。他被关押海南,其家人在四川,山隔水阻、路费高昂,探视不多。其家人多年奔走申冤,虽以冤致贫,却至今不离不弃。其父其母,均已过八旬,却整日揪心,常恐撒手之日,与子不得相见……

“法律是公正和良善的技艺。”何以陈满入狱乃至险些性命不保,可以凑合了事,而如今原裁判的错漏已得到有权机关的确认,再审启动,却不能更人性化地对待蒙冤者呢?不揣冒昧试问:万一陈父陈母有不测,贵院是要背负司法冷漠对待蒙冤者的骂名,还是索性继续“疑罪从轻”,让如此昭著的冤案继续?

 

齐院长,您曾推荐《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书,我们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捧读此书,心有戚戚。该书对司法冤案形成机制的分析,我们深以为然;其间展示出的冤案对个体、家庭和社会的伤害,可谓中外同悲。陈满之昭著冤屈,如果在您担任首席法官的浙江高院,都要无期限的延迟洗刷,甚至可能无法纠错,该是何等悲哀!

陈满在狱中多呆一天,业已迟到二十三年的正义,就会再迟到一天,请即刻纠错,万莫再次人为推迟!陈满案平反延迟一天,风烛残年的双亲与备受摧残的爱子阴阳两隔的悲剧发生的可能就多一分,良知不允许司法再给陈家雪上加霜!

“救人如救火。”我们再次致信,望阁下和浙江高院能尽快开庭审判,平反陈满冤案。

 

(本信抄送浙江高院审委会各委员)

 

(联署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 卢江南律师;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 岳金福律师;

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 张维玉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杨璇律师;

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 刘长中律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王海军律师;

黑龙江 朱宝律师;山东 冯延强律师;

重庆 张庭源律师;北京 张磊律师;

湖南 石伏龙律师;山东 李仲伟律师;

四川 强力律师;湖南 邓林华律师;

陕西 刘志强律师;山东 刘书庆律师;

湖南 陈以轩律师;陕西 常玮平律师;

湖南 雷志锋律师;山东 刘卫国律师;

山东 路国正律师;山东 王振江律师;

山东 许付桂律师;山东 舒向新律师;

安徽 王金胜律师;湖南 张玉娟律师;

山东 赵和绪律师;广东 肖海峰律师;

山东 郑湘律师;山东 李玉珍律师;

山东 黄佳德律师;湖南 刘凌龙律师

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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