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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满一案《法医检验报告》的法医学分析意见

更新日期:2014/12/19 10:51:27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林义全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林义全律师回头成都后,最近有机会见到四川省法医学会的专家,请其对《法医检验报告》进行法医学分析,对本案有了新的启发,现将意见报告于后,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对陈满一案《法医检验报告》的法医学分析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曹铮律师和我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陈满不宜判死刑的辩护意见》和《刑事鉴定申请书》两份书面材料。我回到成都后,最近有机会见到四川省法医学会的专家,请其对《法医检验报告》进行法医学分析,对本案有了新的启发,现将意见报告于后,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海口市检察院的起诉、抗诉书称:“陈满持菜刀向钟颈部连砍二刀,钟呼叫、挣扎,接着又向其颈部、面部、双手连砍几刀,钟倒地后,还用菜刀向其头部、躯干连砍数刀,当场死亡。”可见,检察院指控的杀人过程可分为三阶段:先向钟颈部猛砍二刀;接着向头部、面部、双手连砍几刀,钟倒地;最后向头部、躯干连砍数刀。

海口市法院判决书称:“向钟颈部、头部、躯干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

海口市检察院在起诉、抗诉书中以及海口市法院判决中,指控陈满所谓杀人使用的凶器、手段、情节与《法医检验报告》所记载的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不相吻合,其理由是:

一、据《法医检验报告》记载:“尸体颈部左侧中份至右侧后份,在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水平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cm,边缘锋锐不整齐,深至颈椎前缘、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总动脉被割断。”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总动脉被割断,这是致命伤,其后果是:立即出现大量喷射性出血,心脏、大脑严重失血缺氧,伤者几秒钟内便昏厥倒地,深度休克,进入临床死亡。这第一阶段的行为与起诉判决有下列矛盾:

第一,钟气管被割断,怎能呼叫?第二,起诉、抗诉指控“连砍二刀”,为什么法医检验“长度约25cm”的伤口只有这一处钟不是木偶人,在被砍了第一刀后,如未死就不可能没有反映,凶手再向其砍第二刀,则刀痕决不可能与第一刀痕完全重合。只有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一是砍了第一刀就死了,但显然要将左侧、右侧的颈总静脉和总动脉割断,这是两个不同的部位,砍一刀就根本不可能完成,更何况发案当晚停电,而且还要将气管割断,这就更难做到。二是第一刀砍后未死,作案人使其一点不能动,如是这样,则凶手就不只一人可以做到。第三,如果这一刀就致其于死,凶手完全没有必要实施第二、第三阶段的行为。

二、《法医检验报告》记载:“颈部正中有一十字形切割创,长9cm,宽4cm,深到浅筋膜。头部左眉外上方有一2cm长的表皮切割创,其上方散在十分处,直径0.5cm的表皮挫裂伤。……左耳下方可见多处平行表皮伤。双手拇指掌关节可见3cm的切割创,右手拇指、食指肚可见长1cm的表皮割伤”。“双手虎口有切割创口,说明死者有抵抗行为”。检察官起诉、抗诉将上列事实认定为被告杀人第二阶段所实施的行为。其矛盾是:

    第一,起诉和判决认定是用菜刀杀人,而菜刀怎能在“颈部正中形成长9cm,宽4cm的十字形切割创”?第二,如系菜刀,其伤口岂止“深至浅筋膜”?而且左耳下方多处平行表皮伤,也不可能是菜刀形成。第三,,死者双手虎口的切割创口是死者抵抗时形成的,如系菜刀不可能同时在死者双手形成切割伤痕。第四,既然凶手在第一阶段已将被害人致死,再实施第二、第三阶段的杀人纯属徒劳。

三、《法医检验报告》记载:,“死者呈俯卧位……头部枕部有三处平行砍伤,长度分为3.5cm2.5cm1.5cm,深至帽状腱膜。”检察院起诉、抗诉将该事实认定为被告人杀人第三阶段实施的行为。其矛盾是:

    第一,凶手实施第一阶段的杀人行为已使被害人死亡,这时死者应呈仰卧,凶手如再砍三刀,不可能在死者头枕部形成伤痕。第二,如果凶手将死者翻过来再砍,一是没有必要,二是如果翻过来后再行凶,则法医检验时,死者应呈“仰卧”,而不是呈“俯卧”。第三,消防中队副队长陈广生证实:“我们用救火钩清理现场把死者翻过来,变为屁股朝天。”(卷155页),这与法医检验相一致。以上说明,死者此处的伤痕不是在致命伤后才形成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死者除致命伤外,其余多处伤痕是在致命伤前与凶手抵抗时形成的,而不是起诉、抗诉所称向颈部猛砍二刀后,再向其颈部、西部、双手、头部、躯干连砍数刀,起诉、抗诉、判决认定的杀人的阶段顺序是不成立的。

    二、杀人的凶器不能断定是菜刀,一是菜刀未经检验鉴定,二是在致命伤前已有多处伤痕,且不是菜刀可以形成。   

    三、作案人不能断定一人所为,死者很多部位有伤痕,有可能是数人用多种凶器从不同方位进攻而形成。

    以上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引起充分注意,请法官明察秋毫,尊重事实,相信科学,不冤枉无辜.我再次强调:案发时,陈满不在作案现场,没有作案时间;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没有出示任何认定陈满犯罪的直接物证;陈满的口供不一,且与案件事实、现场勘查、法医检验报告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林义全

96413

对陈满一案《法医检验报告》的法医学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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