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律师:陈国清案最高院申诉记Ⅱ

更新日期:2016/9/27 15:45:51 本文来源:李金星律师 作者:李金星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2016年9月23日早晨,李金星律师和毛立新律师、周泽律师、张庆方律师、袭祥栋律师、黄佳德律师、任星辉实习律师一起到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继续申诉,递交有关补充材料,试图联系确认案件承办人,进一步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陈国清等四人的重大冤案,希望最高院予以重视,尽快启动陈国清案再审。


李金星律师:陈国清案最高院申诉记Ⅱ

律师在申诉大厅外接受界面新闻采访
 

 

2016年9月23日早晨,我和毛立新律师、周泽律师、张庆方律师、袭祥栋律师、黄佳德律师、任星辉实习律师一起到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继续申诉,递交有关补充材料,试图联系确认案件承办人,进一步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陈国清等四人的重大冤案,希望最高院予以重视,尽快启动陈国清案再审。

 

9月2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主持的蓟门论坛,专题就是陈国清案申诉为何这么难。会上,刑诉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感慨说:“我做学生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过这个案例,我做老师的时候,这个案子还没有解决,两代人都拿这个案子作为案例,我不希望成为三代人的案例。”(财新报道:“河北陈国清抢劫杀人案22年申诉无果”)事实上如此感叹的何止是著名的刑诉法学者,也包括媒体人,著名记者陈宝成感慨地说:我做学生的时候老师就在讲这个案例,我参加工作了,还在报道这个案例。著名的“伸冤记者”、《民主与法制》的李蒙记者也是发出类似感叹!甚至陈国清等人服刑监狱的狱警,也和我们讲:我们在警校时就在讲陈国清案,没想到毕业后到监狱工作,分配到管了他们,都快十年了!

 

那么,判断陈国清案是不是冤案难道很难吗?不是!此案冤的一目了然!就此问题,陈国清案的终审法院河北高院在历次发挥重审提纲中都都明确列举了本案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列举出的问题可谓招招见血,直指本案要害,实际上等于宣告这些问题不解决,本案不能定案!但就是河北高院,审理了十年后,在自己指出的问题一个也没有查清的情况下,疑罪从轻降格处理,死刑判死缓,冤案终于酿成。

 

言归正传,继续说最高院申诉之行。我们七点来到了位于东南四环小红门的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门口,排队的上访群众有50人左右,一看都是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但比前几年上访拥挤不堪的情况好多了,此处秩序井然。总计有几十名法警、警察、保安执勤,维持秩序,气氛并不紧张。我在等待其他律师的过程中,很是注意观察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门前的情况——这是因为我上次来申诉,感觉最高院此处发生巨大变化,无论是法警还是法官,都对律师、上访群众非常文明,前几年的大声呵斥、粗暴对待一去不复返了。我认为这非常重要,我有义务把最高院这个积极的信号传递出去。

 

律师都到齐后,我们出示律师证通过律师通道进入申诉立案大厅,进入大厅有专门工作人员稍事询问后从排队机上拿给我们一个号,我们七位律师顺利到大厅内等待叫号,登记。很快,就有一个窗口让我们过去。

 

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女法官,很有耐心。

 

在登记我的身份证后,系统显示我们2016年9月8日曾经来过这里,因此接待的女法官首先和我们说明,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同一案件三个月接待一次,今天不能安排,建议三个月后再来。

 

我非常着急,向这位女法官解释:9月8日来的时候接待我们的法官告诉我们如果有补充材料可以交来。况且,我们这个案子已经申诉多年,去年九月份最高院视频接访时答应调卷审查,并且最高院接访法官当着承德中院的同志让把材料一次性准备好,等待最高院来调卷。可是,迄今一年了,最高院也没有到河北调卷,我们也不知道哪位法官负责此案审查,当事人度日如年,家属望眼欲穿,律师实在没有办法啊!我们请求这位女法官和领导汇报一下这个案子的情况,看能否安排人员接待我们一下。

 

为了一个重大冤案的申诉,我们请求最高院能够多接待我们一次。

 

运气不错,这位女法官让我们坐一会儿,等待答复。

 

我们也知道最高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人少案多忙不过来,这是实际情况,但是,但是,陈国清等四人已经在监狱里望眼欲穿盼了22年了啊!他们的家人已

经盼了22年了!在这22年面前,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在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内等待。今天,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内比9月8日那次,更加有秩序,甚至有些安静,没听到吵闹声,律师们都认为最高院申诉立案接访工作确实实实在在提高了水平,非常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司法进步需要点滴进步日积月累推进的,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这个可喜的变化意义非同一般!

女法官让我们到窗口前,继续和我们解释,说上次接待我们的法官确实出差了,如果我们主要是提交补充材料的,经请示领导,可以把材料给她,她会负责地转交给上次接待我们的法官,但她给我们出示不了任何收件的手续。

 

我们表示很感谢,对最高院能做到这样帮我们转交材料已经很感谢了!

 

周泽律师又继续反映关于同一案件三个月只能登记一次、只能接待一次的规定不合理的问题。确实,同一案件,像陈国清案被告人是四名,在法律上谁都不能相互替代,一名被告来最高院接待过,其余被告人就不能来,这样的规定,应当修改。

 

女法官向周泽律师解释道,最高院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多次要求系统软件公司修改系统,但是一直没有修改。我说,那我们就向最高院领导反映一下吧。周泽律师好像也提到了三个月的问题,也不合理。案件有轻重缓急,同样的申诉,有的是民事,有的是行政,有的可是人命啊!我们期待最高院关于三个月只能登记、接待一次的规定尽快的予以修订。司法为民无小事啊!

 

我们还重点询问了案件承办人问题,但没有求得效果。说实话,这是最为困扰重大刑事冤案申诉的一个问题。一个申诉案件,不管律师们认为多急,多么重大,有多么重要的资料需要提交,但对于律师来讲似乎永远也不知道最高院谁在负责案件审查。有时几次来访,接待的都不是同一法官,上次法官表态很好,但下次法官对同一案件的表态可能又不一样,很挫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律师重复劳动,法官也重复劳动。上次听胡云腾法官的讲座,胡法官介绍第二巡回法庭的申诉案件,每个都能对应一名主办法官,我认为这样的做法很好,呼吁推广到最高院和各省高院。

 

出门来恰好界面新闻赶到,各位律师接受了界面新闻的采访,谈了对陈国清冤案申诉的艰难以及对最高院尽快再审的期待,以及对最高院刑事申诉复查的建议和意见。感谢媒体多年来不离不弃对陈国清案的报道,我们相信最高院领导会看得到。

 

陈国清案,有一座丰碑,就是当年河北高院的历次发还重审提纲。虽然,提纲中的问题一个也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河北高院疑罪从轻;但是,正是由于河北高院这些发还提纲的问题,阻止了当年陈国清、杨士亮人头落地的极端悲剧,从而也为本案的申诉留下了希望。在此,我把这份宝贵的发还重审提纲附在本文之后,并且,我愿意向所有有良知的、有正义感的司法裁判者致敬!历史,怎会忘记?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附:陈国清案历次发回重审提纲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提纲

(1996年10月)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移送的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犯抢劫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一案,经我院审理认为,该案存有下列问题需进一步查证。

一、卷中记载:被告人陈国清队供述伙同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分别进行两次抢劫外,还曾供述过九四年八月十六日抢劫案王建、王辉、李老大也参与了作案;九四年七月三十日抢劫案,李相也参与了作案。对王建、王辉、李老大、李相侦查结果如何?你们是如何处理的?根据是什么,均无材料说明。

二、四被告人均提出没有作案时间。陈国清提出九四年七月三十日晚在工厂加班,八月十六日和陈国志捞鱼,并在陈国志家炖鱼,何国强提出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帮周大庆、侯立德卖西瓜,八月十六日在杨树强家打一宿麻将;杨士亮提出九四年八月十六日在家与李相、朱彦国、朱士清等人打麻将,对上述情节中的证人应作进一步调查。朱提出九四年八月十三日被人用铁棍打伤头部,十六日在家输液,十八日朱金贵结婚才出门的情节是否属实。朱强头部什么时间受的伤,伤到什么程度应进一步查证;公安机关提取朱彦强看病的处方也应入卷。

三、承德市公安局刑警队内部保存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串供录音整理材料,内容是什么?

四、被告人杨士亮家属李凤英给杨士亮串供的字条被截获,此条被告人杨士亮是否见到,应作说明。

五、四被告人现均推翻原供。均提出原供认是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出来的,是否属实?应具体的查清楚时间、地点、刑讯逼供的人、情节。如陈国清提出,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其脚上、嘴里、肛门里、耳朵上,用电话机猛摇;用电棍电其生殖器等。是否属实,应作进一步查证。

为查证方便,现将原卷陆宗退回你院。

刑一庭

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提纲

(1998年2月)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移送陈国清、何国强等人抢劫、何占一包庇一案,经我国院审理认为,虽然有提取陈国清刀子上检出的血型血迹,从出租车上提取的北代河烟头上的唾液鉴定,但该案存有下列问题影响着案件的认定。

一、赃物下落不明。

被告人供述所抢劫的两个BP机下落有数十种说法,但终没有查获BP机。陈国清供述作案时从出租车上拔出钥匙扔在厕所内,也没有找到。被害人张明的亲属证明在其出租车上有一个黑色装证件的皮包,也没查到下落(对这个皮包,被告人没有供述过)。

二、关于作案时间问题

1、考勤本上记载,陈国清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白天上班,晚上加班,记工员郑启超证明晚上加班不超过九点。陈国清开始供,七月末一天和何国强去买衣服。这天晚上抢劫一出租车,还供述这天晚上加班到晚七点多。陈国清亲笔材料上写的是加班到晚上九点,应进一步查证陈国清到底有无作案时间。

2、谢红梅证明,(律师取证时证明)杨士亮在九四年八月十六日夜李相、朱士清、朱彦国在杨士亮家打了一夜麻将。后公安局预审人员找她和杨士亮父母核实此证时,对她吓唬,要抓她、罚她,她害怕又推翻此证,说是杨士亮的媳妇找她让她这样说的。后律师又找她,她仍证明这夜在杨士亮家打麻将的事。你们应亲自找谢红梅、李相、朱士清、朱彦国及杨士亮的父母进行核实。

三、关于朱彦强有无作案的可能

从卷中材料看,朱彦强在九四年八月十六日前二、三天被人打伤头部,伤口缝合多针,在家卧床五、六天,朱金贵在八月十日结婚时,朱彦强去贺喜,头上仍缠着纱布,走路不稳。根据其病情,朱能否参加抢劫,且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均未供述朱彦强头上有伤、缠白纱布的情况朱彦强输液处方也应附卷。

四、关于被告人供述问题

预审补充材料卷第59页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根据有关资料整理的“侦察材料”中,明显看出是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在一块串供的录音。原来被告人在供述作案过程上有很多矛盾点(不再一一列举),后来逐步统一的,如果故意让被告人进行“统一口供”,这样取得供词是没什么价值的。

五、被告人供述,将张明出租车上带血的坐垫或毛巾被之类的物品扔到河里,未查获。但张明之哥张智证明,其车上没有这些物品。

六、在押犯刘承金揭发说,王树忠、刘福金、张玉泉等曾在九四年七、八月份在大石庙抢劫过出租车、杀人,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

七、律师反映,辛风华给律师张连山打电话说,九四年八月十六日晚追她的人,自行车后架上驮着泥瓦匠工具,你们应找辛风华、张连核实。

为查证方便,将原卷退回。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提纲

(1998年12月)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移送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等人抢劫、何占一包庇上诉一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虽两次发还重审,但不定期存在下列问题:

一、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送检死者刘福军血、车上血、刀子一反,经检验,刀子上血、刘福军血、车上血均为“B”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均为“O”型。但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九四年十一月二日,即未提取刀子就检验出了刀子的血型。

二、承德市公安局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鉴定书记载:死者张明血为“B”型;车内提取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陈国清、何国强血型均为“O”型;杨士亮血、唾液为“A”型。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均为九国年十一月份被收审,即人未抓获,血型化验出来。

上述两个问题,公安机关虽有说明,但可靠程度如何?

三、承德市公安局九四年十一月五日破案报告记……在大量证据面前,二犯(陈国清、何国强)对抢劫杀害刘福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从卷内材料看,何国强是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才供认伙同陈国清抢劫张明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抢劫的两个BP机下落有数十几种说明,但未查获BP机;陈国清供述作案时拔下车钥匙扔粪坑里,也未提取。

五、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在供述作案人员上曾有多次变化,有时供伙同王健、王辉等人作案,有时供二人作案,有时供三人作案,从卷内材料看,九五年三月份后均供认第一起作案陈国清、何国强参与,第二起作案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参与。现四被告人均翻供。

六、九五年八月十二日根据有关资料整理的“侦查材料”中,明显看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在一块串供的情节。

七、四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律师询问证人时,证人证明被告人无作案时间,公安局、检察院查证时,证人又作出否认的证明。

八、四被告人均供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如坐老虎凳、压扛子、身体倒悬、反慢慢话线绑其脚上、嘴里、肛门里猛摇等等,律师反映被告人身上有伤,被告人开庭时要求验伤。四被告人身上是否有伤?是否刑讯逼供形成?

九、公安部对被害人刘福军血、单刃匕首上血进行了血清鉴定,对被害人张明血是否进行了血清鉴定。

十、被告人何占一、何国强供述会见的时间不一致,且何占一否认会见何国强时对其说别往对了说的情节。

上述问题请你院查清后重新审判。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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