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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清案】无辜男子5次被判死刑 10年后发现另有真凶

更新日期:2014/7/30 15:35:29 本文来源:法制早报 作者:法制早报 阅读:

  核心提示:十年前,陈国清等四人因抢劫罪被承德中院判处死刑。十年后,沧州监狱一服刑人员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承德命案真凶另为他人。


十年前遗案另有真凶?

  十年前,陈国清等四人因抢劫罪被承德中院判处死刑。十年后,沧州监狱一服刑人员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承德命案真凶另为他人。

       2005年3月20日,河北承德陈国清等抢劫杀人案辩护律师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传来消息:1994年河北承德两起抢劫杀人案系他人所为,该案另有真凶。

  据该案辩护人吕宝祥律师介绍,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之后发现,陈国清等抢劫杀人案为一个人为制造的冤案,他们已经发现了真正凶手的重要线索,举报人刘成金现在河北沧州监狱服刑。据刘成金举报,出租车司机被杀案的真正凶手是刘福全、王树忠等三人,三人曾因为另外一起抢劫杀人案中的刘、王二犯被判处死刑,另一犯人(应律师要求隐去姓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在河北省某监狱服刑。

  刘成金在2003年3月20日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检举揭发信中称,1994年农历七月的一个晚上,刘福全等三人来他家并告诉他,“为了救五哥我们把人杀了……你想法给我们整点钱,我们先躲一躲。”过了一段时间,刘福全告诉刘成金,“没事了,大石庙抓了不少替罪羊”,“刘福全就把这案子的经过和我说了”。为了证明所说为真实情况,刘成金在检举信中详细地回忆了当时的情景。

  此前,刘成金在1996年曾经把举报材料交给承德市检察机关,承德市公安机关在处理陈国清等人的案件时曾经就此举报材料向刘福全等做过简单的询问,得出的结论为虚假举报。2003年刘成金再次把举报材料交给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的石凤柱,但没有任何答复。

  许志永博士对记者说,“2005年3月到沧州狱中见到刘成金,他坚持认为自己的举报材料符合事实真相,并说愿意配合有关机关的调查取证。”

  “五次死刑”的始末    

  承德中院对陈国清案先后三次死刑判决被河北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在对承德中院第四次死刑判决后河北高院不再发回,但最终河北高院在对发还重审书中所提“疑点”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判决陈等三人死缓,一人无期。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发生了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据《承德日报》报道,承德市公安局当时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7·30’、‘8·16’劫车杀人案”。

  警方全力投入案件的侦查中,四处寻找犯罪嫌疑人。据吕宝祥律师介绍,当时的警方尤为关注离案发地点近的村庄,并展开“过筛式的搜寻”。

  1994年10月底,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被警方带走。据吕律师介绍,带走陈国清是因为 “陈国清情绪反常,郁闷不乐”。同年11月3日,陈国清被警方收容审查。在审讯过程中,陈国清供出了一批犯罪嫌疑人。通过审查,警方最终认定陈国清、何国强为“7·30”抢劫杀人案的凶手,认定“8·16”案件是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共同所为。在两次抢劫杀人案中所劫的财物第一次为现金300元,第二次为400元以及BP机一个、出租车钥匙一串。

  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处陈国清等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2月16日,河北高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第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书中对被告人供述及赃物的下落问题提出质疑。

  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处陈国清等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发还重审书中提到“人未抓获,血型已化验出来”。

  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四次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四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以抢劫罪宣判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四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五次死刑”证据的质疑    

  五次死刑据以断案的客观证据只有“刀子”、“烟头”。但仅有的证据在一系列鉴定和证据保管等方面的破绽面前,其可信程度受到挑战。

  法院据以判处四人死刑的依据包括两个客观证据即“刀子”、“烟头”以及四人的口供。

  该案出现了两把刀子,1994年7月31日,即第一个凶杀案案发的第二天,承德市公安局破案记录记载:“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孙晓涛同志送来刀子一把”,“刀子上的血型为B型”,而经鉴定死者刘福军的血以及车内多处血迹均为B型。但这把刀子后来不知去向,再也没有在案卷中出现过。

  而同一本案卷里还记载,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里搜出一把单刃刀子,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承德市公安局送检“单刃匕首”一把、刘福军的血棉球进行的鉴定显示,刘的血和单刃匕首上血的血清型(GM23)均为阴性。

  物证研究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立根教授对《法制早报》记者说,“对血清做GM23检测的优点在于稳定,经过较长时间都能测出来,但缺陷在于它的结果不是阴性即为阳性,相同的频率很大,因此血清是阴性还是阳性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到底是一把刀子还是两把刀子,到底哪一把刀子才是杀人凶器,卷宗里面并没有说明白。终审判决书却将先后出现的两把不同特征的刀子视为同一把刀子,并且认定从陈国清家里搜出来的那把刀子就是杀害刘福军的凶器。但据卷宗记载,是同一把刀子,那刀子的鉴定时间为7月31日,但刀子却是11月2日才搜出来的,鉴定人岳红的证词是把鉴定的日期填写错了。

  关于烟头,法院认定作案现场嫌疑人之一的杨士亮留下了烟头,现场勘验检察笔录记载:“后座前左踏板上有一过滤烟头有Beidaihe字样(已提取)”,勘验笔录称对现场进行了拍照(预审卷第二卷38页倒数1-3行),但烟头的照片从未在庭上出示过,卷宗里面也没有见到该照片。辽宁省公安厅做出的(1995)辽公科D字1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烟头上的唾液与杨士亮唾液的DNA类型基本相同,使得杨的犯罪嫌疑大大加强,但是,对于烟头的来源并无证据证明,该烟头是否为现场提取的那一个,让人怀疑。

  徐立根教授对《法制早报》记者说,“取证必须拍照、封存,而且必须有被搜查人站立在旁边一起拍照,这是基本常识。对于烟头也一样,不拍照的话烟头你可以随时取,证据必须形成‘保管链’,搜集证据从开始到最后都需要有专人管理,谁打开谁就要签字、负责。”

  针对本案的证据情况,徐立根教授指出,“证据具有双联系性,一是必须和案件联系起来,二是必须和当事人联系起来,显然,这个刀子、烟头的来源都达不到这个要求。”该案最核心的两个客观物证同案件并不具有必然的相关性,而在客观证据不可采信的条件下,言辞证据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显然,本案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理应宣布无罪释放。

  特大刑案报告被涂改

  辩护律师通过寻找证人、查阅案卷,发现了一系列新的证据,同时对案件侦查与审理过程中的矛盾提出了质疑。

  “对于这样一个案件,在证据不足仍然被判死刑的情况下,我们按照无罪推定还不够,需要去证明当事人确实无罪,直至找到真凶,证实他是无辜的。”许志永博士无奈的对记者说,“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系列最新的证据。”

  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预谋后,于1994年8月16日……抢劫出租车司机张名并将其杀死,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及BP机、车钥匙一串。”但是,据陈律师介绍,“8·16”案的车钥匙并没有被抢走,在案发后不到一个月,公安局就把车钥匙和驾驶证还给了被害人家属,他们就是用这把车钥匙把车开回家的。

  据陈岳琴律师介绍,作为“8·16”案杨士亮没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人谢红梅向律师证明:公安人员对其调查取证时采取了威胁恐吓手段,致使其得了尿失禁,至今未愈,谢证明当时律师的取证属于她的真实意思表达,公安等人员的取证是采用恐吓手段获得的假证。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杨士亮的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并找到证人证实情况。1995年春天与杨士亮关在同一号子的王士林和包俊三两位证人给愿意证明并承担做伪证的责任:杨士亮在丰宁看守所遭受了非人的毒打,其供述属于屈打成招的假供。许博士告诉记者,当年参与此案的一位专案组成员愿意在时机成熟时对刑讯逼供做出指控。

  夏霖律师展示了破案报告与现场勘验笔录的照片,其认为,“承德警方为了掩盖其仅凭陈国清口供便宣告破案的事实,在特大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上直接涂改、添注。”图片显示,两份破案报告表原来填写的破案时间是1994年11月1日,后来为了与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相吻合,“7·30”案破案时间改为1994年11月5日,“8·16”案破案时间改为1995年4月3日(见承德公安预审正卷第2页、第5页)。而两案的现场勘验笔录均无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均由一人代签名。这些都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令人高度生疑。

  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几份关键证据被人为故意隐匿,包括陈国清在第二锅炉厂七八两个月的出勤簿,朱彦强在“8·16”案发当天的看病输液单,陈国清、杨士亮的指纹鉴定等。承法刑一审副卷四第70页显示杨士亮的指纹已提取了,但却没有入卷。辩护律师质疑:“为什么不与车门把上的指纹核对?”

  “高院解决不能再上访”?

  再审在河北省一年没有任何答复,律师认为该案的审理在河北省已经无法进行下去。

  根据被告人家属反映,2004年3月26日该案终审判决宣判后,四被告的家属即于2004年4月6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要求再审此案。河北省高院一位姓郝的法官接待他们并说得等6个月后才有结果,让他们半年后再去。

  2004年10月25日,这些被告人家属去河北省高院询问结果,被挡在门外。几位家属硬闯进第二道门时,门卫给郝法官打电话,郝法官接电话说该案还没有结果,案子特别多,排在第42号,没有时间办这个案子。几位家属很绝望,就到北京来上访。12月27日,承德市双桥区政法委一位副书记、一位主任,大石庙镇一位政法委书记,还有庄头营村党委书记陈玉生,一行四人来到四被告人家属家,宣读了一份承德市的文件,大致内容有四:一、陈国清等抢劫案已经高院解决,不能再上访;二、再上访就违法;三、举了两个例子,说高院解决又上访的,一个判了三年,一个判了一年半;四、你们如果再上访,也违法,也可能被抓。家属要求复印该文件,他们不让。

  许志永博士告诉本报记者,最高院立案庭接到家属要求提审的材料后,给河北省高院发出限期复查本案的公函,至今没有任何回复。三律师据此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冀刑一终字第7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程序在河北省高院已经进行不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提审该案。

  据悉,辩护律师已于近日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关于提审陈国清一案的报告。 本报实习记者申欣旺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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