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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法外之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阅卷权维权记一

更新日期:2015/1/5 12:31:02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石伏龙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石伏龙律师:【法院也需要普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为什么不给辩护律师阅卷,你们遵守中国的法律吗? @石伏龙律师:遗憾的是只给阅了公安卷,现在要求阅重审一审法院卷宗。


中国没有法外之地

——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阅卷权维权记一 

/石伏龙律师

石伏龙律师:中国没有法外之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阅卷权维权记一

 

一、 爱民区法院出新规,律师阅卷先核证,司法局整天均失联,要求阅卷受刁难。

 

黑龙江省的牡丹江市位于牡丹江上,是一座中等级别的城市。每年冬天在这里举行的雪堡旅游节,几乎与哈尔滨的冰雕齐名。如此风景优美的城市,当是人杰地灵之所。可是,两次在爱民区法院的办案经历以及诸多同仁的遭遇,让我们见识了该院某些法官法律素养何等的低下,禁不住感叹:天生某某某,爱民法院正义蒙羞。

 

  2014128日,在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顺利会见当事人之后,我和袭祥栋律师赶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要求联系办案法官阅卷。法警帮忙联系后,大约十来分钟,从办公楼里出来一女法官和一男工作人员。女的身材健硕,当她穿过安检门时,我非常担心她那魁梧的身材会把安检门挤破。相形之下,男工作人员显得清瘦,肩上别着一部执法记录仪。两人扑到我们面前,在会见室里办公桌后坐下,如临大敌一般,面无一丝笑容,女法官告诉我们她叫姜冰冰,并问道我们有何事。我们告知接受了委托担任辩护人,现要求阅卷。在审视完我们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之后,姜冰冰法官说道“我们法院需要向执业所在地的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律师凭这三证即可介入案件,根本不存在再需向司法局核实的问题。明知我们从外地千里迢迢的过来,姜冰冰法官故意增加一个核实的程序,刁难我们,耗费我们的时间和精力,增加当事人的开支。虽然知道姜冰冰法官这一行为的违法意图,但为了能顺利阅卷,我们仍然抱着善意的态度,同意了她下午再来的建议。

 

下午一点刚过,我和袭祥栋律师再次赶到了爱民区法院。上班时间一到,我们就要求法警联系姜冰冰法官。谁知,她竟然推说在开会即挂断了电话。之后,每隔十来分钟,我们都要求法警联系,每次电话都是姜冰冰法官第一时间接听。从这一个细节,我们判断,开会是假,拖延是真。果不其然,在下午4点半即将下班时,姜冰冰法官告知,一整天都没有联系上两地司法部门,无法核实律师身份,不能阅卷。此时,累积了一天下午的怒气终于爆发,我大声地质问道“如果觉得律师证件有假,就请报警将我拘留。为什么对阅卷都要故意设置重重障碍?难道我们读的不是同一部法律?如此滥用权力,你们不觉得羞耻吗?对于你们这种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进行控告。”我刚说完,就听见“啪”的一声,姜冰冰法官挂断了电话。

 

二、 阅卷只能摘抄,复制必须批准,法律被阉割,爱民法院真任性

 

201514日上午八点三十分,我和袭祥栋律师再次来到爱民区法院,要求联系姜冰冰法官阅卷。法警联系后,告知我们去第三庭等。当我们出示律师证欲进入时,法警竟然违法要求我们进行安检。对于这一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律师只需要查验证件,不需要人身和物品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我们坚决地进行了抵制,断然拒绝了安检。在全国各地法院均废除了律师安检的情况下,爱民区法院竟然独树一帜,确实算得上司法界的一朵奇葩。

 

不久,姜冰冰法官与另一女工作人员从办公区出来,女工作人员肩上还是挂着一个执法记录仪,一直在拍我们。我很疑惑,律师什么时候变成了爱民区法院的执法对象了?姜冰冰满脸堆肉一副坏笑的告诉我们,可以阅卷,但只能摘抄,不能拍照和复制。我和袭祥栋律师听完后,被这等枉法行为给震惊了,马上指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我们告知姜冰冰法官,复制案卷是辩护律师的权利,至于采取哪种方式,由律师自己选择。她听后又提出如果需要复制案卷,必须要律师写申请由上级领导批准。对于这种说法,我们予以批驳,复制案卷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律师权利,不容剥夺。姜冰冰法官面对我们据法力争,又改口说去请示领导,让我们继续等。一个“等”字,我们再次听见,心里咯噔了一下,心想这次估计又是拖延不办了。果不其然,这一等就是三个多小时,期间,我们多次电话催问,姜冰冰均回答在请示。430分左右,姜冰冰和另一女工作人员终于再次出现,告知我们今天没有联系上领导,明天再说。此时,我们再也按捺不住心中的怒火大声质问她。她慌不择路,边往里走边答道“我说了不算,要领导批准,你们如果觉得我违法办法,可以去控告我啊”。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姿态,令人作呕。愤怒之下,我们拨打了墙壁上公布的投诉电话,却始终没有人接听。拨打爱民区法院院长卢俊成手机始终是忙音,袭祥栋律师拨打副院长纪明(也是本案审判长)手机,他告知在开会之后挂断了电话。

 

三、 检察监督成空谈,推诿忽悠基本功,程序和材料成借口,无视法律有规定

 

面对投诉无门的境地,我们决定去坐落在同一院子里的爱民区检察院进行控告,要求进行法律监督。接待我们的是周凤武专职检察员。听完我们对整个事实的陈述后,他作出两点答复:1,控告应当先向法院纪检组提出,走完这个程序后再说;2,控告应当提供法院不允许复制案卷的决定书。并告知不受理我们的控告。不等他讲完,我们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我们告知控告不一定必须经过法院处理的程序,而且拿出了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八项,对于律师控告法院侵犯辩护权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周凤武一看法条傻了眼,由此情况可知,他们的法律知识是何等的贫乏。至于要求我们必须提供法院不予许可复制的书面决定,完全属于赤裸裸地耍流氓,明知法院不可能出具自己违法的书面证据,还要求我们提供,这不是故意刁难吗?我当时灵机一动,对周凤武说“既然检察院要求我们提供法院不允许复制案卷的书面决定,否则不受理控告,那你们给出具一个不受理通知书吧”。争论许久后,周凤武无奈之下,做了一个简单笔录,要求我们第二天再去,告知将由领导接待。

 

最后,出了检察院,我们直奔区政法委,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做了接待,初步答复第二天再进行协调。

 

阅卷权作为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却遭到法院的故意限制、剥夺,其工作人员作风粗暴蛮横霸道,完全无视法律规定,有法不依,何谈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在面对针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时,不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诿逃避,这又怎么能建立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

 

今天,作为律师,我们虽然受到了有关机关的羞辱,维权到处受阻,但我们坚信,明天,我们的维权行动定会成功。在依法治国的当下,牡丹江市不会是一块法外之地。          

 

                                       石伏龙律师

                                     O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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