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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德令哈记(五)

更新日期:2014/3/18 21:20:21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袭祥栋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庭审进入第二天,上午检、辩双方对本案剩余的三名当事人讯问、发问完毕,下午进入庭审证据举示阶段,检察员根据当事人的各项罪名一一举证,各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认真仔细的进行了质证,合议庭在保障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方面今天做得仍然很到位,下午六点休庭,检方举示证据不到全案的一半,明天上午九点继续开庭。


2014312日对浙江民营企业家林时进亲属来说是一个沉痛的日子,本该一家欢聚庆贺林时进43周岁的生日,然而他却站在了海西州中院刑事被告席上接受司法审判,这就是残酷的现实,除了勇敢的面对,林时进一家别无选择!我特别注意到林时进八十岁高龄的老父亲今天依然步履蹒跚的来到法院旁听儿子的庭审,这位耄耋老人逢人便说儿子是被迫害的、是冤枉的,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我想无论年龄多大在父母眼中仍然是个孩子,子女的安慰是父母难以割舍的牵挂,这位百病缠身的老父亲不辞辛劳为儿子平冤奔波,请问他还能经受起儿子再次蒙冤重判的打击吗?期待海州中院依法审判还林时进一清白,令其对这位风烛残年的老父亲弥补一下孝道!

 

庭审进入第二天,上午检、辩双方对本案剩余的三名当事人讯问、发问完毕,下午进入庭审证据举示阶段,检察员根据当事人的各项罪名一一举证,各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认真仔细的进行了质证,合议庭在保障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方面今天做得仍然很到位,下午六点休庭,检方举示证据不到全案的一半,明天上午九点继续开庭。

 

根据这两天的旁听记忆,我整理了林时进在二审庭审中陈述的案件背景,请博友们围观一下浙商林时进在青海是如何惨遭构陷迫害的。

 

2008年林时进被青海省天峻县招商引资进来,当时负责招商引资的县领导是时任县委书记刘文鹏;牵头谈判合作事项的是刘文鹏的弟弟刘文杰。刘文鹏曾在格尔木对林时进说“这就是一个印钞机项目,你只管放心大胆的投资,有什么事直接找我,或者找文杰”;刘文杰也曾对林时进说“我是这个项目的总设计师,如同当年的邓小平,公司的总经理职位你先兼任,不能让史雪峰当总经理(事前约定是由史雪峰任银海物流公司的总经理),给我留着,待我哥哥调外地(刘文鹏现已调海西州任副州长兼州公安局局长)后你再转给我”,林时进就是充着这份保障承诺才来天峻县投资的。开始刘文杰、史雪峰要求占银海公司30%的股份,刘文杰因避嫌找其表哥马骞代表其享受银海公司股份(马骞仅是顶名)。银海公司开始的注册资金1000万全部由林时进一人缴纳,其中300万是给刘文杰、史雪峰垫付的注册资金,事前有约定,待公司成立后刘文杰、史雪峰以报销费用名义从公司支出300万元归还林时进为其垫付的注册款。银海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林时进还通过浙商老乡们融资,要进一步扩大银海公司的规模。在国有锦辉公司入股后,银海公司准备增资到5600万元。刘文杰、史雪峰想继续分文不投占公司30%股份,林时进未同意,因刘、史两股东拒绝出资,最终银海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增加到了4885万元,刘、史两股东原先30%的股份被稀释成了7.11%,因此刘、史与林时进产生了不可调和矛盾,开始对林时进大肆报复迫害。因为林时进在融资过程中同老乡们产生了矛盾,刘、史正好利用此通过离间本来关系已恶化的老乡关系,由林时进的老乡向公安机关举报林时进串通投标,其实在案件背后始终有一只无形的大手在罗织布局。公安机关外围调查八个多月的时间并形成了多份笔录,八个月后才决定立案初查,待正式立案对林时进等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检察院也一并介入侦查办案,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办案。据林时进当庭陈述,公安专案组由何军负责,检察院由孔令清全权指挥,以两人为首的专案组进行了长达一年之久的侦查、起诉,最终林时进被以莫须有的四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关于四罪不成立的理由在前文已阐述,本文只分析案件背景,林时进案纯粹是因不能满足刘文杰的贪欲而被打击报复构陷迫害的案件,其亲属已将举报、控告材料向有关部门反应,如果领导重视,我相信林时进案很快会水落石出,没准还能牵出“老虎”。

 

吃过晚饭在李金星律师的提议下我们驱车准备去尕海欣赏美景,半路上司机发现走高速根本到不了尕海边,我们随即改变主意,由周泽律师拍板去可鲁克湖一耍。大约半小时的车程我们来到了可鲁克湖,这里像是一个风景区,湖很大,一眼望不到边,湖面结着厚厚的冰层,几艘游艇搁浅在湖边,我们发现有几个冰窟窿口漂浮着很多半死不活的小鱼,估计是出来吸氧被冻在了冰面上,李律师拿一根竹竿向窟窿里划拉了几下,几条大点的鱼又死而复生游向了湖底,我们几人在此拍照留念,李律师开玩笑道“卓玛在哪里?”,接着情不自禁的唱起了蒙古歌曲,天黑我们又回到了宾馆。

 

                                           袭祥栋

                                    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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