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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德令哈记(三)

更新日期:2014/3/11 19:59:21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袭祥栋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上午九时三十分我们准时来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林时进案的庭前会议……


浙江民营企业家林时进自案发至今一直羁押在乌兰县看守所,我们在乌兰开展了两天工作,今天上午才来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德令哈市。初来乍到我感觉这座小城干净整洁、舒适安逸,也比乌兰县城繁华许多。上午九时三十分我们准时来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林时进案的庭前会议,司机直接将车开到了法院办公楼前,该院六层办公楼看上去像是区县法院,这相比中东部城市中级法院雄伟壮观的办公楼显的有些寒酸。三律师之前来过法院一次,我们便直接上了三楼刑庭办公室,一进门看到两检察员已在办公室等候。主审该案的刑庭吕庭长先安排书记员让三律师补签了开庭通知,然后安排律师以及检察员到四楼会议室准备开会,伍雷律师对四楼走廊墙上挂的毛笔字牌匾赞不绝口,还用手机拍了几张照片。

 

会议室正中放置了一张长条会议桌,周围摆满了座椅,三律师进门坐在了会议桌的右手边,合议庭三法官坐在了三律师的对面,两检察员坐在了会议桌的前面,书记员坐在了检察员的对面,大家落座都很随意,合议庭也没有刻意安排。我倒是发现两检察员阴差阳错的坐在了会议主持的位置上,当然谁都不会在意庭前会议的座次,本来也不是开庭,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相关程序性问题,其他都无关紧要。

 

待合议庭成员、两检察员、三辩护律师落座后,海州中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全副院长手拿一记事本来到会议室坐在了吕庭长的旁边,全院长看上去四十多岁年纪,很随和,他先对远道而来的三辩护律师客气几句然后切入正题“今天在坐的都是法律人,咱们要按法律思维在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框架内完成这个庭前会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庭前会议的是本案合议庭审判人员,今天这个会议由刑庭的负责人也是本案的审判长吕庭长主持这个会议,我来列席会议听听各位对这个案子争议焦点的看法”。

 

吕庭长先介绍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两检察员名单以及三辩护律师名单,然后问三辩护律师是否申请合议庭、检察员回避,三辩护律师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接下来吕庭长谈到本次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通知证人出题问题、新证据举示问题。以下我根据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大体进行了整理:

 

周泽律师先发言:我作为本案辩护人认为今天这个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当事人一并参加,本案好几个当事人都已取保未羁押,让他们参加一下还是有必要的。我说几点程序性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回避问题,我还是很真诚的相信本案的法官、检察官能够秉公处理好本案,如果有回避情形的话,法官、检察官肯定会自行回避,我们不申请回避。二、关于证人出庭问题,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很多,几个关键证人还是有必要出庭作证,这样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庭前也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申请书提交给了法院,今天我再重复一下几个关键证人的名单。史雪峰、马骞是银海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很多事务都比较了解,比如参与招投标、签署股东备忘录等他们都是具体参与人,能够说明案件情况,杨斌元作为国有法人股锦辉公司的代表也具体参与了银海公司的很多决策,也应通知其出庭。我们在会见林时进的过程中他多次还提到刘文杰、刘文鹏,实际两人是银海公司的隐名股东,应通知其出庭接受辩、检质证。再就是一审中银海公司出庭的几位会计人员证言未被采纳,我认为有必要继续让他们出庭证实本案情况。三、调查取证问题,目前来看我们没有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四、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我在研究案件过程中发现多名证人前后证言表述不一致,尤其注意到姚相凤当庭证言与在侦查期间证言不一致,据多名证人反应在侦查阶段均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威胁,他们取证时以“收监”威胁证人签署与自己的说法不一致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应当接受法庭的合法性审查。五、关于辩方新证据举示问题,我们提交几份审计、验资报告以及林时进亲属的控告材料,我们现在提供给合议庭和检察员,以供法庭对本案综合审查判断。

 

李金星律师补充发言:在程序性问题上我提两点:一、希望合议庭能充分保障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们辩方是没有新的证人需要出庭,都是检方的证人,我同意周泽律师刚才的陈述意见,同时要求通知参与投标的青海湟源公司负责人韦昶光、青海深青公司负责人徐玉杰出庭,因为在侦查阶段的两证人均承认公章是真实的,但不清楚怎么参与的投标,我认为这是很荒唐的事情,林时进根本不认识这两人,其他证人又证实都是林时进指示和安排的,这没法解释,有必要出庭证实。再就是另一证人李小珍,这涉及到查明本案200多万元的去向问题。最为关键的是青海华翼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第一项竟然鉴定银海公司销毁会计账簿问题,这是明显超鉴定范围作出的鉴定,销毁与否这是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问题,不是刑诉法规定的需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型问题,销毁与否是客观判断问题,不能通过鉴定来认定这一行为,我们认为这份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使用。

 

张磊律师发言:就程序性问题我说三点意见: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我当事人姚相凤开始是以证人身份被公安调查,据姚相凤多次跟我讲侦查人员曾以“收监”相威胁让她在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的笔录上签字,比如姚相凤认为的记账凭证不是会计原始凭证,但侦查人员不让其按照自己意思表达。同时本案其他证人也有类似情况,我将这些综合作为办案机关非法取证的线索提供给法庭。二、现行的刑诉法是以无罪推定为原则,本案有罪判决并未生效,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考虑,希望明天庭审不要让上诉人着马甲出庭,允许其穿自己喜欢的衣服,这样也能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我想一名穿普通衣服和穿马甲接受庭审的人所做的当庭供述的可信度也不一样,这也是刑诉法规定的一项技术性措施,我参与辩护的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受审时都已不再着马甲出庭。三、关于本案公开审理问题,我认为本案既不涉及个人隐私,也不涉及国家秘密,希望法庭能真正做到公开审理,不限制旁听。

 

 

两检察员对三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的综合答复:

 

一、证人出庭问题,刚才辩护人讲到的多数证人都是一审的证人非新的证人,法院根据审理需要,是否通知出庭由法院决定,至于刘文杰、刘文鹏不是本案的证人,与本案无关,辩护人提的该项申请不当,辩护人提到的青海华翼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问题,辩方应给法院一个明确意见,是通知鉴定人员到庭说明问题还是对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

 

二、关于辩护人举示证据问题,因为辩方提供的证据在要件上存有瑕疵且已经在卷宗中都有涉及,检方认为辩方的这些证据还是要以一审卷宗中的审计、验资报告为准。

 

三、关于辩方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我们不反对,但要求辩方提供明确的非法取证线索,比如何时、何地、何人对上诉人员采取了何种威胁手段取证,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合法性审查。

 

四、关于辩方提到的上诉人不穿马甲问题,我们尊重合议庭的决定,同时认为全国不穿马甲接受审判的尚属少数,按照我们当地的审判习惯,上诉人都是要穿马甲接受审判的。

 

五、关于辩方提到的审判公开问题,我们没有异议,但重点提醒一下公开的范围,比如对庭审的网络传播或者个人网络账号的传播,都应当严格遵守最高院的相关规定。

 

六、与本案无关的相关内容,比如辩方提到的举报、控告材料,最好不要在本案中提出,这样也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辩方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这也是辩方的权利。

 

 

吕庭长就程序问题进行了总结性发言:辩、检两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清楚,关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们根据庭审需要再做决定,其他相关程序性问题我们在庭审中一并解决,下面根据上诉人的各项罪名涉及的相关问题,合议庭了解一下检、辩双方的意见:

 

一、关于串通投标罪,鉴于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辩方有无涉案工程必须招投标或者可以不通过招投标的证据?根据刑法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还包括单位,检方说一下具体意见?

 

辩方:我们没有新的证据,一审判决依据的是地方性文件来定罪显然是荒唐的,我们对基本事实不做否认,本案就是走了一个招投标形式,但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定性有误,一审辩护律师的观点我们是认同的,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在这个招投标过程并未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任何利益损害,反倒是当地招标办还从中获益15000元。

 

检方:鉴于辩方无新的证据,就串通投标罪的定性问题等开庭时我们再发表意见。虽然是银海公司参与招标,但该案是林时进个人安排指示围标等行为,检方认为是林时进个人犯罪,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

 

二、关于挪用资金罪,根据法条规定挪作资金给他人使用,这里他人包不包括法人,请检方说一下意见?根据法条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也包括单位犯罪,检方说一下意见?辩、检双方有无林时进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证据?

 

辩方:辩护人无林时进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证据,但根据卷宗材料反应林时进没有进行任何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

 

检方:他人也包括法人,检方没有林时进进行营利活动的证据,同时认为挪用资金是林时进个人行为,不存在单位犯罪。

 

三、关于职务侵占罪,我们按照一审判决分三笔采取证据开示的方式,辩、检双方有无新证据?说说各自的意见?

 

辩方:我们没有新的证据,我们提交给检方看的审计报告以及会计凭证等在卷宗都有,还有就是一审卷宗中的股东备忘录,股东决议等这些都是证实林时进无罪的证据。

 

检方:检方也无新的证据,至于对每笔款项的性质认定等开庭时再发表意见。

 

四、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针对此罪辩方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对青海华翼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异议,这些在庭审调查时一并解决。

 

针对一审认定的罪名,辩、检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清楚,合议庭是希望辩、检双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例如林时进通过签署股东决议领取98万元工资问题,到底是违法还是违规?诸如此类争议问题还很多,合议庭是通过充分听取辩、检双方意见后才好作出最终评判。

 

最后李金星律师提出一个合理化建议:如果检察院也认为一审认定的罪名中有问题或是有争议,那就不必要拿到庭上再去争辩,检察院可以提前简化处理,比如对某项罪名撤诉,我们辩护律师办理过全国很多二审刑事案件,比如吉林王刚案,都是这么处理的,我们觉得这样利于节约庭审时间,当然如果检察院坚持认为一审没有问题,那只能通过二审庭审解决相关问题。

 

两检察员当场答复: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李律师说的罪名争议问题。

 

张磊律师还提到姚相凤取保候审问题,审、检均未给与正面答复。上午庭前会议,辩、检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发表了各自意见,解决了部分程序性问题。

 

刑事案件都是越辩越明,林时进案进展到此,涉及的很多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明了,现在是主要对证据的认识问题以及对行为的定性问题辩、检双方存在较大争议,这些都要通过二审庭审解决,希望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本案,我同当事人的亲属翘首期待公正判决。

 

                                    袭祥栋

 

                               0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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