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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德令哈记(二)

更新日期:2014/3/10 8:09:03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袭祥栋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该案一嫌犯家属初见办案员警的对白】警察甲:姚相凤犯了罪,我们要抓她。嫌犯家属乙:你们通知我来,得先说说你们的身份吧。甲:你是开车来的还是坐车来?乙:开车来的。甲:驾驶证、身份证给我看看(甲看了两证欲扣车)。乙:车是我贷款买的,你们不能开走。甲:限你半小时送1万块钱过来。……


今天一早我陪同周泽律师、伍雷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上诉人林时进,直到中午十一点半两律师才从从会见室出来,两人表情凝重、默不作声,从看守所出来后李律师自语心情沉痛!我们步行回到了住宿的宾馆,在路上我问起刚才会见林时进的情况,李律师曰“我此刻心痛,无法按耐住情绪给你转述刚才的会见内容,回头再说吧”。午饭期间我们继续研讨林时进案件的辩护方案,三律师对下午的准备工作进行了分工安排,周、李两律师在饭桌上依然对会见内容避而未谈。

 

 回到宾馆我看到周泽律师发微博爆“上午会见时,林时进当着律师的面吃屎!是什么人给了他这样的刺激啊!”,看到这条震惊的消息我瞬间想到的是林时进是不是因过度刺激精神失常了,后向两律师确认林时进意识正常,只是他现在感觉吃什么都像吃屎一样,甚至不如吃屎!我想林时进此时的精神压力已经到了几近崩溃的边缘了,或许稍触即发,再也经受不起司法对其无情的侮辱和践踏,期待二审能够守住底线、依法审理还林时进一公道。

 

我对天峻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细节了解不够全面,只是听林时进亲属们反映了一些情况,比如侦查人员在办案期间让当事人安排异性陪侍;向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让当事人为其报销个人费用;甚至直接向当事人索贿等种种劣迹。昨天上午在银海物流西宁分公司召开辩护研讨会时,我在场听取了姚相凤的对象反应天峻县公安局何军违反办案的经过。姚相凤系银海物流公司财务人员,一审法院以姚相凤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姚不服提起上诉,张磊律师将为其做二审无罪辩护。姚相凤在第一次接受调查时,公安机关通知其对象到某宾馆说明情况,姚对象到宾馆后还未张口,何军道“姚相凤犯了罪,我们要抓她”,姚对象说“你们通知我来得先说说你们的身份吧,你们都着便装我也不知道你们到底是不是警察”,何军没有理会接着问“你是开车来的还是坐车来?”,姚对象答“我开车来的”,何军要求查验姚对象的驾驶证、身份证,姚对象将两证交给了何军,何军直接将两证扣下又要车钥匙说要把车开走,姚对象反驳道“车是我贷款买的,姚相凤如果犯罪你们可以抓她,但车不能开走”,何军见姚对象态度坚决,又限姚对象半小时内筹集一万块钱拿来然后放人放车,姚对象找朋友借到钱后拼命赶回宾馆总算没超过半小时,最后何军给姚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何军还要继续将车开走,姚对象死活未肯。我们听其陈述简直不敢相信,这那还是办案警察,跟土匪强盗差不多,车辆是姚对象的合法财产,不是作案工具且与案件无关,何军为何要平白无故的将车开走?李律师道“当时你要戴着金戒指、金耳环没准都被扣走”,侦查机关在办理林时进案件过程中诸如此类的违法行为不胜枚举,随后大家可关注林时进亲属的控告材料。

 

今天下午三律师们都在各自忙于庭审准备工作,晚饭后周、李、张三律师再次对本案的辩护观点交流了意见,最终确认了林时进全案无罪的辩护方案。接下来我结合一审判决书以及三律师沟通的辩护意见对林时进的四项罪名分析如下:

 

一、关于串通投标罪

 

一审法院判决林时进构成此罪的主要依据是林时进违反了《海西州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监察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海西地区建设工程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如此判决真不愧为“神判”,违反地方性政策意见就要按犯罪处理,或许这在中国尚属首例。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建设工程早已开工一年之久,在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下由相关部门配合为取得施工许可等手续银海公司走的一招投标形式,其实本案银海物流公司自建工程项目依法无需进行相关招投标,但有关部门非要“逼良为娼”并配合上演了这处闹剧,现如今又要以此追究林时进的刑事责任,这是严重的公权滥用行为,辩护律师还将结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发表无罪意见。

 

二、关于挪用资金罪

 

一审法院判决林时进利用职务之便自20094月至20106月期间挪用资金1500万元,这纯属查明犯罪事实不清,对案件定性错误。该1500万元款项是为迎合负责招商的县委领导政绩增光添彩,银海公司在股东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倒账方式来显示雄厚实力,即不存在虚假增资,更不存在挪用事实。在倒账过程中,每笔款项的进账出账均未超过三个月,然而一审法院却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笼统的截取一段时间的倒账记录将之定性为挪用资金犯罪,显然是对1500万元的倒账事实定性错误,辩护律师将重点在庭审中将倒账事实阐明观点,使二审法院彻底查明1500万元的倒账缘由,宣告林时进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关于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判决林时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务6782324元,更是不顾事实、枉法裁判。该宗款项包括三部分:一、300万元是银海公司股东马骞、史雪峰偿还林时进注册时的垫资,这由股东备忘录以及取款时史雪峰在场银行办理的证据予以证实,该款银海公司的财务走账不够规范,但不能因此改变300万为还款的性质;二、982800元是林时进经股东会决议领取的合法工资,有占股92.89%的股东会通过的决议证实,法院不能因锦辉公司杨斌元事后反悔就将这笔款项定性为职务侵占,实际该款林时进也并未领取,全部用来平掉了银海公司的开支账目;三、2799524元是金强公司拖欠王永东的工程款,一审判决并未有林时进挪用此款的账目信息,判决该笔款项职务侵占没有事实依据,如此逐笔分析后,我们清晰可见一审法院判决林时进构成职务侵占罪是错误到的。

 

四、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

 

一审法院判决林时进为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隐瞒公司账目,指示姚相凤、左永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如此判决无任何证据支持。姚相凤、左永强始终不认可受林时进指示进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犯罪,全案也无被隐匿、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等证据,无非是银海物流公司在电子财务调整过程中对不合规的记账进行了必要的调整,绝不能因此作为犯罪处理,辩护律师将结合一审出庭证人以及相关证据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通过上述概括分析,一审法院判决林时进的四项罪名均不成立。三辩护律师不否认林时进在经营银海物流公司过程中有操作不规范的地方,这类违规是每个企业发展都在所难免的,但三律师坚持认为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依法应宣告林时进无罪。

 

明天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召开庭前会议,希望二审能有良好的开端。

 

                                  袭祥栋

                             0一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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