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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阳律师诉司法厅、 司法局案侧记

更新日期:2014/5/19 9:05:56 本文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刘金滨 阅读:

  核心提示:合议庭由审判长男1号,人民陪审员女2号,人民陪审员女3号组成,与双方代理人团队相比,貌似比较节俭。一位湖南师大旁听的女大学生不知道人民陪审员为何物?有律师答:就是陪审的,作伴的……


刘金滨:谢阳律师诉司法厅、 司法局案侧记

谢阳律师诉司法厅、 司法局案侧记

 

/刘金滨

 

 

  出场演员和案件背景

 

谢阳律师诉湖南省司法厅、长沙市司法局转所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一案,预测旁听人员能有5060人,但现场目测,2014516日上午9点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旁听的群众和律师达到了200300人,其中包括北京、广东、四川、海南、广西、山东等外省律师约30余人,湖南本地律师30余人。旁听群众除了湖南本地公民,还有许多外省公民。

 

这么多外省群众自费到长沙旁听一件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看来这起案件确实有其独特之处:一、本案被告特殊;二、本案原告代理人比较“惹眼”,号称“行政诉讼第一人”的浙江律师袁裕来和著名律师刘卫国;三、谢阳律师转所受挫背景特殊,传说其是因办理所谓“敏感”案件而欲被“娘家”抛弃。有律师慨叹:某部打个喷嚏,另一部就感冒,两部之间,堪比爷孙。

 

外地众多律师自费旁听谢阳案的原因:

 

一是因本案对整个律师界的影响,因本案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对律师执业生命有重要影响。关心谢阳,就是关心自己;

 

二是表示对谢阳和其代理人的声援;

 

三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外部敌对势力”欲剿杀保护民权,促进法治进步的律师时,不是出手相助,而是主动打到在地还要踏上一只脚的倒行逆施行为的抗议。

 

四、20145月,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下发了湖南省委书记、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徐守盛亲自签发《关于印发<2014年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法治发〔20141)

 

本案是观察和检验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先生说“法治湖南”的法治实现程度已达到96.6%是否属实的标志案件之一。曾成杰被秒杀,56名省人大代表行贿逾亿、诸多涉黑犯罪案件中严酷而普遍的刑讯逼供。。。似乎对这96.6%提出了严重的质疑。谢阳案是否会得到公正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是否真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要求落实习近平书记重要指示,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是否严格依法行政,都会得到一点验证。

 

袁裕来,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浪微博粉丝500多万,以专业“民告官”独来独往于天下,今年2月因山东平度陈宝成案在青岛市南区法院交涉立案时”被袭警“,后被送金湖路派出所,当晚,诸多山东律师和平度案律师紧急援助后,颇有感慨(传说)。袁裕来律师还是中国律师维权网的七编委之一。其在青岛市南法院“被袭警” 状告山东省公安厅不作为案,将于201464日在济南开庭,据说有好多人要旁听。

 

刘卫国,著名刑事律师,人权律师,急公好义,许多律师和维权公民遭遇不公,均仗义出手。“苟利民权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所到之处,总是朋友多。其与北京兴善研究所合作,创办“死刑存废研讨论坛”,呼吁废除死刑。 许志永案、顾义民案、刘义柏案等等,许多著名刑事案件都与其有关。

 

何建国律师,第一被告湖南省司法厅的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行政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百度百科介绍:曾参与《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立法工作。

 

陈平凡律师,第二被告长沙市司法局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湖南省律协建筑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沙市律协会员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会员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

 

合议庭:审判长男1号一人,人民陪审员女2号一人,人民陪审员女3号一人。相对庞大的律师阵容,审理司法厅、司法局当被告案的合议庭阵容显得比较节俭。但庭下阵容庞大。

 

被告代理人阵势不小,看来,律师被主管部门“斩首”,律师的“娘家”--律师协会不帮上一把,似乎不够尽兴 。

 

  人民走向法庭

 

15日晚上,在下榻的酒店附近一座酒楼,怪侠热情地招待了外地来旁听的律师们。熟悉的、不熟悉的、大家相聚甚欢。两位美女律师王胜生和刘金湘的到来,使晚宴气氛达到了高潮,大家争相与之合影,气氛热烈.王学明律师虽然没吃到螃蟹,但怪侠特意为其点的国窖1573,令其颇感得意,醉意朦胧中,与美女拍了又拍。

 

516日晨,830分,怪侠杨金柱网上发出信息:已经到了法院门口等候大家。

 

830分许,法院大门内已经站满了人。840分许,群众开始进入。法院对进入法院的旁听群众数量没做限制,也不以发放旁听证的方式变相限制旁听,只要报一下旁听案件的法庭号,刷一下身份证,就可以安检进入审判大楼了。虽然旁听人员很多,但井然有序,安检登记处并没有限制群众进入审判大楼。对芙蓉区法院不办理旁听证的这一细节,应该点赞,但这是公开审理的应有之义。

 

有的律师怕法庭容不下这么多旁听人员,早上没吃饭就赶到法院看看法院是否办理旁听证,和海南律师符绩豪一样,许多人担心这次人多是否能进得去法庭。

 

法院一开始安排的5号法庭,据说只能容纳十几个人,后来又变更的8号法庭也只能容纳30余人。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似乎”没有料到会涌入这么多旁听人员,超过开庭时间20多分钟了,院长和几位看似领导的人还被大约200多群众簇拥在一楼大厅,二楼8号法庭外的走廊里也从东到西占满了等待旁听的人。我问院长,8号法庭还能否安放凳子,院长让我自己上去看看,法庭外有几位法官和法警,不允许我进去,我说院长让我来看看还能否放下凳子,推门进去看了一眼便被法警推了出来。法庭内即使再加凳子,也加不了20个,光旁听的律师就坐不下。8号法庭一共有大约30个坐席,据了解,9点钟开庭时间之前,本案主角谢阳律师和他的代理人袁裕来律师和刘卫国律师进入法庭时,旁听席已经坐满了人,大概只有三、四位旁听人员是声援谢阳的外地律师,这招致了谢阳律师和其他旁听人员的不满。

 

930分,时间已经过去半个小时,楼上楼下的大厅和走廊还站满了人,大家要求院长更换最大审判法庭,但院长说大审判法庭也不一定容纳下这么多人,大法庭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大家说能坐多少坐多少,总比小法庭要好,至于录音录像设备,可以临时安排摄像解决。院长犹疑了一下,似乎感到难以拒绝这些旁听律师和群众的要求,安排人打开了一楼大审判庭的大门,并开始打电话协调安排,几分钟后,旁听群众都进入大审判庭井然落座。

 

李方平、李和平、朱孝顶、游飞翥等外地律师在旁听席第一排落座,被法警要求挪到后排,遭到拒绝。游飞翥想拍个开庭前的照片,被警长制止。手机不用关机就没信号,功率强大的信号屏蔽器看来质量还不错。

 

许多案件,法院为了降低所谓负面影响,故意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旁听人数,“旁听证”就是备受诟病的一种方式。司法公开,首先是审判公开,如果审理过程不能够公开,就不能接受人民的监督,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增加。

 

审判过程的普法是最直接、最生动、最有效的普法方式。@徐昕 教授和律师合作推行的 @人民走向法庭 活动就是为了推动法庭普法的发展。普法,这本是政府“公仆”们应该干的活儿,但却由“主人”自费承担了。

 

我突然想起一个建议:法院审判是否公开,由负责普法的司法行政部门来监管和评判,一定会促进审判公正和司法公开,这比“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那些走过场的普法要强多了。

 

  直击庭审

 

合议庭由审判长男1号,人民陪审员女2号,人民陪审员女3号组成,与双方代理人团队相比,貌似比较节俭。一位湖南师大旁听的女大学生不知道人民陪审员为何物?有律师答:就是陪审的,作伴的。

法院安排了一位摄像人员,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谢阳的诉求和理由

2013年,谢阳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其申请转所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缘于其代理的一起案件。 20139月份谢阳律师在代理一起案件时,试图以一种法院不接受的方式纠正法院的不当行为时,被长沙市中级法院罚款5万元,但2014年初,经复议,湖南省高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长沙市中院的罚款决定书。

谢阳在诉状中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为了表达对长沙市中级法院的忠诚,劝其自行离所,并在湖南省律师协会网站公开公告,谢阳律师被迫转所的经历由此开始。巧合的是:本次代理司法厅出庭的何建国律师,也是谢阳原来的同事,所副主任。

(评:1、律师被法院罚款,与律所何干?何至驱离律师?而更巧的是,该所主任,是省律协副会长,律师协会会员权益委员会主任,省政协委员。翟玉华律师在接受微访谈时提出:“司法要公正,行政要依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的保证”。)

谢阳起诉主要理由:2014年2月26日, 谢阳律师向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转所(省内)申请,2014年2月27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签署同意转出意见,2014年2月28日,湖南纲 维律师事务所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同日,长沙市司法局签署了同意转出意见,但迟迟不签署同意转入意见,致谢阳律师网上办理转所失败。

2014 年3月28日,无法执业的谢阳律师再次向长沙市司法局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省内)申请,同日,长沙市司法局在调出的市司法局意见一栏中签署同意的意 见,2014年3月31日,长沙市司法局在调入的市司法局意见一栏中签署了同意的意见。但2014年4月10日,长沙市司法局在没有明示理由的情况下又要 求撤回(同意)意见,湖南省司法厅对其撤回予以认可,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了长沙市司法局。至此,谢阳律师转所失败,不能正常执业。

谢阳律师的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确认二被告不予办理异动审批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要求二被告办理变更执业手续并交付律师证。

■两被告答辩要点:

▲湖南省司法厅 :

一、被告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履职符合规定,不违法。

1、 司法厅依法有权对律师执业和变更执业机构进行最终审核;2、谢阳三次通过网上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以电子形式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如上所述),第一次因其 隐瞒了被法院罚款的事实,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中止了其异动(转入)申请,(但事实上已签订了聘用合同)。 后两次虽然长沙盈科所(转出所)和纲维所(转入所)均以电子形式签署同意,但长沙市局未签署审核意见和上报材料给厅,故司法厅依法不予审核批准。第三次, 谢阳再以电子形式申请异动,该两所均签署同意,长沙市局于2014年3月31日签署同意,但后于4月10日申请撤回,司法厅同意。

二、谢阳变更执业机构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1、 未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4、15、20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和提交材料;2、其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被法院罚款处罚的事 实;3、在其变更执业机构过程中,在没被正式批准之前,又违规执业;4、在其填写的电子表格中故意填写虚假信息,违背诚信原则要求;5、是其违背了湖南省 司法厅某文件中“律师在执业中,因有违规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6、是律师网络管理平台不是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平台。谢阳自身有过错。

(评3:律师如果因交通违法被交警调查罚款,且在转所时没有填写违法被调查的事实,是否也不能申请转所?评4:省司法厅文件是否有权规定律师转所的具体条件?是否可以在律师法外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三、谢阳的诉求无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

  长沙市司法局答辩要点:

一、 司法局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初审法定机构,据《律师法》第十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原告变更执业机构,除向被告提出申请,还应提交相应书面 材料。但原告只说通过网络律师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而没有证据证明提交了书面材料,应为没有提出申请,因此不存在被告审核问题。

二、原告通过网络律师管理平台提出申请不能等同于向被告司法局提出了变更执业机构的初审申请。网络律师管理平台是省律协投资研发的软件,处于试运行状态,不是正式审批平台。

三、答辩人在律师管理平台中“要求撤回”(同意)申请,是正确的。

   (评5:承认司法局是转所主审机构,承认谢阳通过律师管理平台在网上提出了异动转所申请,又承认司法局撤回了向司法厅的申请,岂不是不用谢阳再举证证明其提出了申请?评6:省律协投资研发的软件为什么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网站上?而且不是省律协使用用和审核,而是司法局和司法厅在使用?评7:省律协花了多少钱研发这个办公平台?评8:试运行难道不是运行?)

 

■举证质证

 

两被告用时约30分钟宣读完冗长的答辩状后,审判长并没有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进入举证

 

原代出示了三份证据,证实谢阳律师通过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提出了异动申请并获得长沙市司法局和湖南省司法厅网上批准。两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证据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均是电子数据证据,没有司法厅和司法局签字或盖章。

(评9:答辩状已承认谢阳通过网络提出了异动转所申请,司法局也承认向司法厅撤回了该申请,还需要证明吗?)

 

湖南省司法厅的代理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建国律师出示了共三组多达22份书面证据,主要证实:1、谢阳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执业时被长沙市中级法院罚款,属于违法行为;2、被告举证了谢阳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的调解书,以代理人处没有谢阳名字证明谢不是代理人,却以律师代理人身份违法办案。)3、谢阳律师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转所过程中隐瞒其违法违纪;4、谢阳申请异动没提交书面材料。

其举证过程中语速较快,义正词严、慷慨激昂,大多数群众似乎听不懂(估计书记员也记不下)似有不将谢阳斩于马下便不罢休不解恨状。看起来,似乎被告人此战志在必得而谢阳必败无疑。

(评10: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评11:代理人在调解书上没有签名就不是代理人?也是违法?)

 

   被告逾期提交证据遭质疑

 

袁裕来律师在质证前先做了说明:被告一的三组共22份证据和被告二的证据,是在昨天下午5点下班时最后一分钟,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才交到法庭,原代才得以复制,所以,充分的质证意见需要开庭后书面提交。并当庭请审判长释明:被告为何不依法在收到诉状后10天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而是在开庭前一天下午的最后一分钟才提交?

 

审判长答:被告延期举证是提出申请并经法庭“口头”允许的。

袁裕来律师要求审判长释明:是什么时候,什么理由允许被告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给与了被告多久的延期时间?

审判长称:此问题刚才已经说明,请原告代理人不要再问,并请袁裕来律师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袁裕来律师要求书记员将刚才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强调,法庭允许延期举证的理由只能有两点:一、不可抗力,二、客观上不能控制的正当理由。 如果法庭允许延期举证的理由并不充分,涉嫌违法,代理人不排除申请审判长回避。

之后,袁裕来律师继续进行了质证。主要意见如下:

1、三组证据均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庭,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本案审的是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主要是想证实原告办案违法,与本案无关联性;

3、行政案件的审理本应很简单,但被告一司法厅举出了22份与案无关的证据,花费了一些时间。却没有拿出任何被告二长沙市司法局撤回谢阳律师异动申请的法条依据;

4、被告申请延期举证,那么请被告说明一下,哪些证据是在申请延期之前去的的?哪些证据是在延期时限内获得的?

(评12:原代在此环节滴水不漏,紧扣行政诉讼主题,三言两语指出了关键争议焦点和被告证据缺陷,侧面提醒法庭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违法嫌疑,并抛给被告一个难以回答,而且自始至终也没能回答清楚的问题。)

针对原代的质证意见和要求,被告一代理人何建国律师回应称:

1、被告的证据是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

2、被告二在20144月?日收到传票和诉状后,因赶上法定假日“五一”节,来不及举证,因此申请延期。

(评13:既然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就都是现成的证据,何必要申请延期举证?这一回答暴露了其延期举证理由的荒唐和违法)

原代反击:

1、五一节不是不可抗力,也不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的正当理由;

2、即使五一节你可以延期,五一节只放假一天,你也只可以延期一天,为什么延期到开庭前一天的最后一分钟?

3、被告反复说原告提交的申请只是在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不是正式的手续,也不符合规定的要求,那么被告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被告为什么不告知原告材料不符合要求并要求其重新补正呢?被告对原代的上述反击无以对,不再慷慨陈词。

(评14:原代语言节省、但有理有据有力,条理清晰、缓缓相扣,体现了专业行政诉讼律师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专业水准。)

刘 卫国律师补充发表质证意见:基于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建议审判长在本案闭庭之前对旁听的两三百公民有个交代,为什么允许被告延期举证?延期了多长时间?什么 时间延期的?审判长试图打断其发言,要求其庭后再交流,庭上不要再提这个问题,但原代刘卫国没有理会,继续讲完。认为这个问题不能回避,否则无法查明本案 主要事实。

(评15:延期举证申请必须书面提出,且理由须充分。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更为严格。审判长屡屡回避此关键问题,能不引起原告和旁听群众质疑?“法治湖南”,须从“法治法院”开始哦!)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 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二长沙市司法局举出了三份证据(以法庭记录为准)

1、司法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摘录;

3、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证明谢阳在转到其所后隐瞒了被法院处罚的事实,以及转到该所和从该所转出过程中,律师协会正在对其进行调查的证据。

证明:

1、谢阳因隐瞒违法被法院罚款事实,和被律协调查,不符合执业和转所条件;

2、谢阳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二十条规定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关于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评16:既说没收到谢阳的书面申请材料,又称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矛盾!)

 

庭审中,被告二长沙市司法局代理人陈平凡律师反复强调:律师管理平台是省律师协会投资开发的软件,是试运行阶段,还有些故障或瑕疵。以此表明,谢阳律师网上提交的异动转所申请不是向司法局提交的,而是向省律师协会提交的,与长沙市司法局无关。

原告质疑:在网络管理平台上,为何长沙市司法局多次签署了意见?为何其他律师可以通过该平台成功办理转所?为何签署的是司法厅和司法局的意见而不是律师协会的意见?

 

被告二代理律师观点遭质疑:

 

被告二长沙市司法局代理律师陈平凡就谢阳律师在“非法”异动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后,没有拿到律师执业证就代理案件的行为进行了举证和批判,并对谢阳此时的律师身份和执业的合法性提出严重质疑:他认为,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因此有执业证书方可执业,转所过程中,没有取得新的执业证就不是律师,不能代理案件。

此言论引起旁听席一片骚动。

 

■原代指出:一个律师转所后,暂时未办理下新的律师证,只是个手续问题,但并不能因此说其不具备执业资格,如果一个律师转到新的执业机构后六个月或一年没有取得新证,就不能执业,岂不是等同于失业了?

原代质证:1、谢阳是否违法,应当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定,而不应由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立案就确定,像刑事案件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样,行政案件,也是无过推定,不能因为受到法院处罚或律协调查就不给其办理转所,没有法定依据;2、被告二提交的行政许可法只是其部分法条而不是全部,说明被告二也知道自己行为违法,故意不提交其他部分法条。

 

■互相发问阶段,陈平凡律师向谢阳发问其向内勤交付转所材料时是否索要了收据时,又引起旁听席一片骚动(此处省略200字)。

 

   法庭辩论 。审判长对本次庭审辩论的焦点进行归纳:(以法庭记录为准)

1、谢阳是否提出了异动转所申请;

2、被告是否具有审批转所的法定职责。

 原代予以纠正:

应为:

1、谢阳是否提出了申请;

2、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3、被告二长沙市司法局撤回申请材料是否有法律依据?

(评17:原代及时纠正法庭可能发生的失误,正确引导诉讼程序不走偏,点赞。评18:当着行政诉讼第一人,还有这么多业内人士在场,男1号怎么总结的焦点呢?)

 

原 代辩论要点:一、被告提供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证据不合法(逾期提供),证据与其要证实其行为合法性的目的无关联性,二、被告明知原告提出了申请 (网络申请),还不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次性告知原告另行补充材料,反而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是不作为;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和律师法 第六条、第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行政许可事项,被告一、二依法无权对律师转所行为进行审批。司法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的变更执业机构审批,属于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擅自为自己另设行政审批权力,此规定无效。

(评19:辩论意见精准,紧扣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点赞。评20:抓住了本案根本问题之一:司法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律师转所条件和程序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法》和《律师法》规定,应为无效规定。但谢阳诉状中并未提出对该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请求,失误。但2014414日《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 要求: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评21:规章和法律打架,谁该撤?)

就被告二长沙市司法局代理人关于律师管理平台属于省律协投资开发和管理,试运行阶段难免有故障的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反击:省律协花着律师交的钱,投资开发 的管理平台出了问题责任难道应该有律师承担吗?律师协会应当弄明白自己的角色。我为刚才谢阳律师说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而感到羞愧,有时候这个娘家还不如 一个后娘呢!你们应该好好想一想,站到自己应该站的地方去!(旁听席掌声雷动一分钟。此处省略1000字)

 

庭审进行到1107分时,有法警给审判长递了第二张纸条。庭审中法院为被告席送了矿泉水,但没有同时为原告席送矿泉水,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后,同一工作人员又为原告席及送来了矿泉水。

(评22:合议庭独立审判?评23:原被告有差别待遇?)

 

被告代理人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时,旁听群众和律师走出法庭三分之一。(这是神马原因?此处省略1000字)

 

20分钟后法庭两轮辩论结束,审判长没有宣布休庭,而是出人意料地宣布休息15分钟。

(在场律师分析,应是做当庭宣判的准备,因辩论已结束,按常规应直接宣布休庭,而无必要休庭15分钟)

 

休息期间,李方平律师注意到被告及其代理人进了法官通道,李方平律师认为案件没有审理完毕,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应与法官密切接触,对此表示了抗议。

15分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后记:

1、据传,法院对此案要强判谢阳败诉。

   2、有些律师在516当天下午,接到所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打来问询电话。

   3、有律师问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我们旁听谢阳案件,关心、促进“法治湖南”剩余3.4%法治未实现部分的实现状况,欢迎否?

 (全文完。文中记载如有出入,以法庭记录为准)

                         刘金滨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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