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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华案#【二审庭审实录】之一

更新日期:2014/2/28 0:25:46 本文来源:微博 作者:马朗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2014.02.26,周建华案庭审首日,一天都在打回避。死磕精神在这里——


周建华喊冤:“2012江西头号贪腐大案”二审庭审纪实(一)

 

2014226日上午9时,江西省高院在宜春中院开庭审理周建华受贿案(二审)。周建华亲友及来自北京、上海、南昌及宜春、新余等地的一些关注本案的人士旁听了本案首日庭审。

 

一审概述:

2012531日,周建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江西省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此前,周建华已经被江西省纪委双规长达148天之久。

201379日,宜春市中法对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宜春市检察院指控周建华受贿1410余万元的事实,周建华一审辩护人翟建律师依法申请了9名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通知,最终仅有一人到庭作证,未出庭的8名证人证言,内容几乎涵盖了起诉书指控周建华90%以上的受贿金额。

宜春市中院照旧开庭审理,并最终认定周建华受贿1023万余元,并判处周建华死缓,周建华不服提出上诉。周建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自己受贿1023万余元,有近1000万的行贿款纯属虚构,并认为自己在江西省纪委和反贪部门的认罪笔录,系刑讯逼供所致,而这一切又皆是因为自己实名举报原新余市市委书记李安泽、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近亲属违法违纪问题,而遭到的打击报复。

 

二审庭审之首日上午

周泽律师、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作为周建华的二审辩护人参加庭审。今天的二审开庭,周建华刚进入法庭,即情绪失控,高声痛诉自己因举报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现为全国政协副主席)而被打击报复的悲苦遭遇。合议庭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宣布休庭10分钟,以舒缓周建华激动的情绪。

10分钟后,法庭审理恢复,审判长核实完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之后,询问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周建华当庭申请二审合议庭三位法官和江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回避。

周建华二审的辩护人周泽律师和李金星律师,对周建华的回避申请不持异议,并以辩护人的身份独立提出了内容相同的回避申请,回避理由:1、辩护人申请复制一审周建华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二审法庭只允许辩护律师前往江西省高院观看,不允许复制。2、辩护人申请二审法庭通知113名涉案证人出庭,二审法庭却以证人太多为由,拒绝通知;3、辩护人将二审法庭不通知证人出庭的情况,书面向江西省高院审委会成员反映,无人以任何方式给予回复。4、周建华在看守所书写的50多页自我辩解的材料,一审时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抢走,至今未予归还,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法庭不予理会,损害了上诉人的辩护权。5、 周建华自称因举报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而受到打击报复,苏荣作为江西省委书记,干预江西省高院独立审判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两辩护人据此认为,二审合议庭及 江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及有司法解释明确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不正当行为”。

基于此,合议庭决定第二次休庭,并于下午2点恢复法庭审理。

 

二审庭审之首日下午

下午2点,法庭审理恢复,审判长首先根据江西省高院院长的决定,驳回了上午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合议庭回避的申请,审判长首先宣读了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认为周建华及其辩护人的回避申请,不属于上述法定申请回避的范围。

周泽、李金星两位律师对驳回回避申请不服,并向法庭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凡是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均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周泽、李金星两位律师认为,二审法庭无视上诉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显然已经用行动表明二审法庭不能保障本案公平、公正地审理,属于刑诉法第28条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及司法解释明确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不正当行为”。

审判长认为二审法庭没有侵犯上诉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理由是:1、二审法庭已经在开庭前的2个月就通知李金星律师前往江西省高院查看录音录像,但是接到通知后,李律师至今没有前来阅看。2、二审法庭认为没有必要通知113名证人出庭作证;3、辩护人调取证据材料的相关申请,可以在庭审结束之后陪同辩护人去调取。

 

李金星律师指出:

1、前往江西省高院阅看录音录像,是对辩护人阅卷权的侵犯,十几张光盘涉及的内容非常多,辩护人不可能吃喝在江西高院,录音录像中涉及的江西方言以及技术上是否存在问题,辩护人都需要大量的辅助人员进行技术分析。江西高院法官如此理解法律,作为一个律师感到非常心寒。2、正是因为一审法庭没有履行让证人出庭的职责,二审法庭才更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二审是一个死刑案件,这113个证人不是辩护人制造出来的,是一审的纪委、反贪“查”出来的,纪委、反贪部门办案的时候好大喜功,弄出这么多证人,现在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时候,你们却嫌证人多了。这是什么逻辑?3、开完庭再去调取证据,简直是一个笑话,要调取就在开庭前调取,在庭审时质证。没有证据材料,现在开什么庭?

李金星律师认为,刑诉规则第473条 规定,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遂要求二审出庭的检察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二审法庭的违法行为。这是周建华 洗清冤屈的最后一次机会,如果继续庭审,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再次请求检察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如检察员渎职,辩护人就申请二审检察员回避。

检察员认为:1、二审法庭没有侵犯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2、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人出庭只是例外,只有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有必要的,才通知出庭。3、辩护人不顾具体情况,一概申请所有证人出庭,完全没有必要。

周建华听后,当庭要求出庭的两名检察员回避,理由是该两名检察员开庭前一天去宜春市看守所提审周建华时,整个提审过程存在如下情况:1、检察员和周建华在对话时,情绪激动,互相对骂;2、检察员告诉周建华要继续为家人着想,要认罪服判,这样周建华的儿子就不会被判刑;3、检察官告诉周建华,其一审被判处死缓、儿子被关押至今等等是共产党一党专政的结果,法律也是游戏。4、检察官告诉周建华,他支持周建华去举报苏荣,但是看守所里没有纸笔,还是先认罪服判,等到了监狱后,再去举报。

周 建华表示,上述内容如有半句假话,周建华死全家,死祖宗万代。讲法的法庭,周建华尊重法庭、服从判决,但是二审法庭如果继续违法审判,周建华已经死过好几 次了,他宁愿愿意拼上一条老命,也要在共产党反腐败历史上画上一笔。相信有冤案澄清的那一天,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正义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追随某个人 的权势,是很危险的,周建华再次要求二审法庭尊重其的诉讼权利。

周泽律师据此表示:1、任何案件,证人出庭都是原则,不是例外。更何况是死刑案件。2、一审法庭用不出庭证人的“说明”去证明证人证词的真实性,等于没有证实。3、听了周建华有关二审检察员提审时的情况,非常震惊。为了当庭验证周建华刚才所说的真实性,请检察员像周建华一样发个毒誓,发誓不存在上述情况。4、鉴于检察员如此表现,辩护人申请对他们的回避。

李金星律师据此表示:1、如果本案仅凭口供定案,哪一个冤案不是靠口供定的案,杀的头?2、检察员罕见地在看守所里与上诉人周建华对骂,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3、检察员竟然恶毒地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说我国是共产党一党专政独裁,是严重的政治不合格;3、周建华这样的受贿案件,每一次提审,应当有录音录像,检察员如果认为周建华所述不实,可以把昨天的提审录音录像调取出来,自证清白。

检察员认为:1、要法庭尊重你,首先你要尊重法庭,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2、刑诉法规定证人出庭不是必需的,一审不出庭的证人已经出面表示之前的供述合法有效,故不再出庭。3、周建华刚才所讲的检察员提审时威胁、诱导的情况不属实,这个有提审笔录为证。

审判长鉴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检察员回避的情况,决定休庭半小时。

30分钟后,法庭恢复审理。

检察员说,休庭时,请示了检察长,驳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检察员回避的申请。

周建华请求二审法庭理解自己的心情,这是他最后一次机会,审判长表示,让周建华有信心,要继续庭审,法庭会在庭审时给周建华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周建华表示,证人不出庭,无法继续开庭,请二审法庭不要像哄骗小孩子一样哄骗自己。

周泽律师、李金星律师表示:1、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上诉人、辩护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2、辩护人正式提出复议的申请,复议内容是检察员不仅没有保护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还可能存在执法不文明,政治不合格,威胁上诉人等情况,这些理由,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逐一予以回应,到底属不属实?依据在哪里?不要笼统地说驳回复议。

检察员没有补充的意见。

审判长敲击法追,决定开始法庭调查,被周建华打断。

审判长无奈,又敲了一下法槌,并鉴于周建华现在的情绪非常激动,宣布明天上午9时,继续进行法庭审理。

首日庭审到此结束。

马朗:#周建华案#【二审庭审实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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