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辩护词,鱿鱼之殇(一)现场勘查之一,厨房里的迷
更新日期:2014/7/10 13:20:03 本文来源:微博 作者:张燕生 阅读:
鱿鱼之殇
念斌案第二审(第二次开庭)辩护词
来源链接:
当“鱿鱼”确定无疑地呈现在丁云虾厨房最显眼的蓝色塑料桶盖上的时候,我无法克制自己愤怒的心情!念斌案件中最为关键的物证——鱿鱼,竟然被隐藏了八年!人的一生能有几个八年呢?这从未在念斌案卷中出现的鱿鱼,让念斌在30岁到38岁人生最好的年华里,被铁链拴着,佝偻在看守所里煎熬了八年!值得庆幸的是,念斌还没被处死,虽然历时八年,鱿鱼照片还是在数百张杂乱无章的照片中如此醒目地跳了出来。
鱿鱼依然新鲜,它给我们讲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件真相。这个真相,铁证如山!
尊敬的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
我从2008年接手该案以来,辩护词累计已经写了十多万字,可我却不知能否拖住念斌命悬一线的身躯,不让他掉入死亡的深渊,我们的律师团队也冲过来,一同加入到这场关乎着一个无辜者生死存亡的拔河赛中。但吹哨的不是我们,而是你们。法律的良知,不,严格说应当是人性的良知,将决定你们会不会打开“依法办事”的窗户,让公义的阳光照在念斌冤屈的身上,让他有尊严地走出监狱大门,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
念斌案件是一个不断挖掘、不断发现、不断揭露和不断澄清的过程,几年以来,所有被发现的事实和证据都雄辩地指向:念斌是无辜的,他与本案的中毒毫无关系。本次庭审,是在香港专家发现控方关键性的检验报告存在多处“一图两用”的致命错误后,检方又向法庭提交了153个电子数据文件和三百多张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材料。这些新补充的证据依然无可辩驳地证明了:
中毒者当日晚饭吃剩下的鱿鱼中没有检出氟乙酸盐;
死者的胃内容和洗胃液中没有检出氟乙酸盐;
现场全部物证也均未检出氟乙酸盐;
没有证据支持案发现场曾经存在过氟乙酸盐;
念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没有证据证明念斌实施了向丁云虾家厨房水壶内投毒的行为;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死者中毒原因还有待今后的调查。
请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宣告念斌无罪。
以往的辩护意见是我的辩护意见的组成部分,今天,我只谈三点:
一、 现场勘查,
(一)丁云虾厨房里的迷
(二)迷踪破解,物证不会缺席
二、质谱图,氟乙酸盐从未在案发现场出现
三、有罪口供,警察与念斌的一场生死游戏
一、 现场勘查,
(一)丁云虾厨房里的谜
我从2008年介入该案以来,始终感觉这个案件十分怪异,丁云虾的厨房一直都是谜,丁云虾一家在中毒当晚到底有哪些残留的食物,她们怎么收拾的残羹剩饭?……
为什么在第一时间就该调查的事实,警察从不调查,为什么几句话就可以说清的疑问,警察却从不问起?为什么在卷宗中丁云虾的厨房照片只显现与鱿鱼无关的几个角落?
1、这是2006年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十大刑事要案之一。
2006年7月28日,丁云虾两个孩子死亡的消息传出,“福州市公安局陈仪副局长立即带刑侦支队两名副支队长,以及大批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平潭县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林捷也带领侦技人员先期到达现场,他们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全力攻坚”。该案在当时受到福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王鑫(注:现任福建省政法委副书记)曾多次过问该案”。(消息来源见中国网福建频道)
2、现场勘查真的那么混乱吗?
与领导层的高度重视相反,这样一个重大案件,这么多领导关心、过问,侦技人员本应在现场勘查和侦查中表现得比以往更加谨慎、规范。但我们所看到的是,参加现场勘查和破案的人员要么是实习警察,要么是业务不熟、上班睡觉的警察。自侦技人员进入现场开始,现场勘查便是一片混乱。
照相、录像、提取物品……,一切杂乱无章,勘查人员随便进出现场,想什么时候勘查就什么时候勘查,无需记录;现场想拿什么就拿什么,150多件物品从提取到包装、运输无需贴标签,没有责任人签字,从丁云虾的厨房拿出来直接装上汽车,“整车”拉到福州进行检验,无需登记造册,除本案七个检验报告所需检材外,其他140多件物品不仅没有记录,连个登记表都没有;向毒化检验部门移送物品,基本没有记录,全凭警察用脑子记(多年过后警察已经全忘光)。与领导高度重视的大要案不相称的是,这个案件的现场勘查更像是外行领导带着一群“盲流”涌入了命案现场,他们毫无专业可言,七手八脚“整车”拉走现场物品送福州检验,却没人知道他们拿走了什么,拿走这些东西干了什么。
3、“剩鱿鱼汁”哪去了?
说是“盲流”涌入命案现场,似乎一点也不夸张。
根据丁云虾的陈述,丁家7月26日和7月27日两天的晚饭都是“青椒炒鱿鱼”,第一天的青椒炒鱿鱼吃剩了一点,第二天的“青椒炒鱿鱼”,里面的鱿鱼被孩子们吃光了,只剩下“青椒、红辣椒和汤汁”。当日晚,他们还吃了“酱油煮杂鱼”,这道菜剩下不少。
本案是因食入了“青椒炒鱿鱼”而发生的食物中毒案件。既然是鱿鱼中毒,现场勘查的重点当然离不开提取鱿鱼汁和当日吃剩下的所有食物……,这是普通老百姓都能想到和做到的。但在现场勘查笔录和所附的照片中,竟然没有一段文字、一张照片对这些吃剩下的食物做出记录和说明;警察在向证人调查中也没有一段内容专门就此进行调查。去年7月开庭前,在辩护人的要求下,警方提交了现场录像,但45分钟的录像被剪切掉23分钟,只提交给法庭剩余的22分钟,录像没有显示出警察在现场勘查中的专业素质,拍摄内容大部分偏离厨房中心现场,厨房外景占了相当篇幅,而丁云虾厨房存放“吃剩下的食物”的关键部位只是一闪而过,累计不到1分钟。
因吃鱿鱼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件,可是残留的鱿鱼在现场勘查资料中却找不到任何记载。
丁云虾的厨房里笼罩着某种神秘。
4、“青椒炒鱿鱼”这盘菜真的都吃完了,连汤汁都没剩吗?
“吃剩下的鱿鱼为什么不检验?”这是每一个接触该案的人都要问的第一句话。因为在全部的案卷中看不到鱿鱼的踪影,因此,“鱿鱼吃完了”,就成了八年以来对鱿鱼不做检验的理所当然的解释。
“鱿鱼吃完了?为什么不检下水道?为什么不去垃圾筐检验?……”,这是毒物专家听到“鱿鱼吃完了”的答复以后,立刻追问的话。
鱿鱼到底吃完了吗?让我们再回顾丁云虾所证实的中毒当天晚上(即7月27日)关于“青椒炒鱿鱼”这道菜是否吃完有关的证言:
2006年7月28日上午11:10证言:
问:昨天晚饭你们家人吃的是什么东西
答:昨天晚上我们家的晚饭是稀饭,所配的菜有两道,一道是杂鱼,一道是青椒炒鱿鱼,没有吃其他东西
……
问:昨晚的饭和菜有哪些人吃?
答:稀饭是我们全家四口都吃,我是最迟进去吃饭,鱿鱼都被孩子们吃光,我只吃剩下的青椒及杂鱼……。
2006年8月1日证言:
问:当晚你吃了哪些东西?
答:当晚我吃自己煮的稀饭、杂鱼和青椒,鱿鱼都给他们吃完了。
问:鱿鱼是用什么配料炒的?
答:到我去吃饭的时候,鱿鱼都给他们吃完了,只剩下青椒和红色的干辣椒。
2006年8月7日证言:
问:你吃了多少
答:我稀饭吃了半碗,一整只杂鱼,鱿鱼炒青椒盘中的十几根青椒。
问:你有无吃鱿鱼?
答:我当时没有吃鱿鱼,因为我去吃饭的时候,鱿鱼已经没有了,只剩下青椒,所以我只吃十几根青椒。
问:你当时有无吃鱿鱼炒青椒的汁液?
答:没有。
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故事。不仅是我们,也许还要包括检察官和法官,大家都认为“鱿鱼吃完了”。在刚才法庭质证时,检察官还在强调:“鱿鱼吃完了”。丁云虾的证言很清楚,案发当晚“青椒炒鱿鱼”这道菜并没有吃完,而是其中的鱿鱼吃完了,里面的青椒、红辣椒和汁液还在。多年以来我们大家都误以为“鱿鱼吃完了”,是因为这些吃剩下的鱿鱼、鱿鱼汁、杂鱼等食物,在本案卷宗中完全没有出现过。
在丁云虾2006年8月7日的证言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丁云虾一家在7月26日这一天也吃的是“青椒炒鱿鱼”:
问:你最后使用炒锅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答:最后使用炒锅就是2006年7月27日那天,陈炎娇、念福珠母女帮我煮杂鱼和鱿鱼炒青椒的时候有使用过的
问:那之前一次使用这两个炒锅是什么时候?
答:之前一次使用是在2006年7月26日晚上,念福珠也有帮我炒鱿鱼炒青椒,当时吃完有剩一点,现在被你们公安机关提取走了。
据此,我们可以确认:丁家7月26日晚饭吃的是青椒炒鱿鱼,这道菜剩了一点,7月27日晚饭吃的也是青椒炒鱿鱼和杂鱼,其中的鱿鱼吃完了,剩下里面的青椒、红辣椒和汤汁,因此,在丁云虾的厨房应当有两份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一份是7月26日晚饭剩下的,一份是7月27日晚饭剩下的。这两份鱿鱼的不同之处,是7月27日晚上剩下的青椒炒鱿鱼中的“鱿鱼吃完了”,只剩下青椒和红辣椒及汤汁。
这个论点可以从警方今年4月向法庭提供的153个数据文件和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记录中得到印证:在153个数据文件中,有关“鱿鱼”、“熟鱼”、“小鱼”等检材的记录多达6处,这些“鱼”显然是7月26日和7月27日两个晚上吃剩下的“鱼”。在疾控中心7月28日记载的在丁云虾厨房提取物品登记中,也能看到他们及时提取了案发时“残留食物汁”、鳀鱼(即杂鱼)、呕吐物、洗胃液等24份检材,其中“残留食物汁”、“鳀鱼”显然是7月27日晚上吃剩下的两道菜的残留物。
警察和疾控中心在7月28日进入现场的第一时间,分别提取了7月27日当晚吃剩下的可疑食物,以及其他有关的食物和可疑物,这无论从警察的专业素质、经验的角度,还是从老百姓的普通思维角度都是应当做到的。如果警察和疾控中心进了现场,什么物品都提取,就是不提取引起中毒的可疑物,那只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他们脑子出了问题,一个是他们故意不提取。因为吃“鱿鱼”中毒,必然首先提取引发中毒的鱿鱼,这是一个无须论证的道理。
但这些提取鱿鱼的重要记录,并没有显示在预审卷宗中。
5、八年后,现场照片惊现“青椒炒鱿鱼”
今年4月中下旬,应法院的通知,我们到法院拿到了警方向法庭提交的340多张现场照片(其中有部分重复)。照片惊现2006年7月26日和27日丁云虾家两天晚饭各剩下的一盘“青椒炒鱿鱼”。尽管警方拒绝对这些照片提供任何说明,我们依然可以根据本案全部证据确认,这两盘“青椒炒鱿鱼”中的一盘,就是7月27日中毒当晚所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
6、物证封装袋说明了什么?
这几片叶子的照片很值得关注。这是当地的一种中草药,中毒当晚,孩子的奶奶以为俞攀感冒,拿来用水熬制后给俞攀喝。这些叶子是用水壶里的水煮的,经检验未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可见,水壶里的水并没有毒。但我们所关注的不止这些,引人注目的是叶子的包装,这些叶子是用公安部现场勘查专用的“物证封装袋”包装的。
左侧照片是孩子奶奶煮水用的叶子,
右侧图片显示,这些叶子已被规范地装入公安部统一专用的“物证封装袋”,
标签上也写明物品提取的位置
这个“物证封装袋”告诉我们,公安机关最初进入现场,并非一团混乱,而是相对规范的。他们按照规定采集了当晚吃剩下的鱿鱼、杂鱼、地瓜稀饭等食物,并提取了与当天制作鱿鱼有关的水源、调味料、炒菜用的辅料等,这些物品被规范地放入了物证封装袋,封装后贴上了标签,所采集的150多件物品,也按照规定制作了“提取痕迹和物品登记表”。但是,他们并没有把这些附入到预审卷中,而是只挑选了几件用来给念斌定罪的器皿(如铁锅、高压锅、水壶、门把等),用文字和照片形式记入卷宗。
很奇怪的是,他们并不愿意详细展现他们现场勘查的战果,在出庭作证中,他们宁可承认“自己水平不高”,“业务不熟”,宁可将现场录像剪切掉大部分,也不愿意让法庭看到现场勘查的全貌,他们宁可承认现场一片混乱,也不愿意拿出完整记载着提取痕迹和物品的登记表。
这是为什么呢?
7、侦查方向突然出现“拐点”
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宁可背负一片混乱的恶名,也不愿意展现现场勘查全貌呢?
也许与当初侦查方向突然出现“拐点”有关。
进入现场后,联合专案组迅速将作案时间确定在7月27日下午1:30分至18点晚饭前,确定作案人直接将毒物投到“青椒炒鱿鱼”内。经排查,警方最终将目标嫌疑人锁定在案发现场楼上的一个邻居身上:7月27日下午这个邻居从县城回家,其行走路线距离平潭县小商品市场很近,有购买鼠药的时间和嫌疑;其从县城回来后,当日下午4点左右曾进入过案发现场,有作案时间;这个人在案发前不久与丁云虾之间因孩子问题发生过矛盾,有作案的动机;这个人家里被搜出了四包老鼠药和一瓶黄色液体的老鼠药,有作案的条件;这个人与丁云虾、陈炎娇很熟,平时经常在一起吃饭,但中毒当晚却没有和她们一起吃饭,其行为有些吊诡;警方还发现这个人与其配偶两人在调查中,都有说谎、隐瞒事实的嫌疑;更令人怀疑的是,当7月28日上午,警方向其调查时,这个人突然晕倒在地……。
从任何角度,这个人都是重大嫌疑人,联合调查组对这个人展开突击审查。
但几天以后,侦查方向突然出现了“拐点”,这个邻居被警方“排查”掉了。警察“掉转枪口”从这个人转向念斌。排查掉这个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点是警方突然宣布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发现氟乙酸盐毒物,另一点是宣布从该人家里搜出的四包老鼠药和一瓶黄色液体是毒鼠强。这个排查看起来非常合理:既然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毒鼠强鼠药的持有者当然可以被排查掉。
但在毒化检验领域里,问题远没有常人理解的那么简单。用于证明死者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发现氟乙酸盐的检验结果的出笼过程其实是十分荒唐的。不久前香港毒物专家通过审查质谱图发现了两个致命错误:福州市公安局将实验室用于比照检验结果的氟乙酸盐标准样品直接制成质谱图,并直接写上“俞悦尿液”,实验室的标样就顶替俞悦尿液的真实检验结果出笼了,接着,他们又用一个不明物品做检材,打印出两份质谱图,一份写上“俞攀心血”,一份写上俞攀“呕吐物”,这个不明物便成了俞攀心血和呕吐物。这就是从死者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的来龙去脉。
这么荒唐的检验发生在06年7月29日,检验人员在出庭时竟然说是在后来“归档时弄错了”。但这个说法显然无法成立,因为,检验人员在做出这个错误检验之后,马上就将这个错误的检验结果报告给了他们的领导(如果他不报告,领导怎么会知道呢?),第二天——2006年7月30日,福州市公安局根据错误的检验结果正式通知联合调查组:“死者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死者死于氟乙酸盐”。
接着,7月31日,警察翁其峰似有“高人指引”,在现场诸多个门当中,莫名其妙地挑选并抠下念斌店铺的门把送检,而福州市公安局对这个门把也似有“领悟”,明明没有氟乙酸盐,却违规出具一份《分析意见书》,称 “倾向于”认定念斌门把上含有氟乙酸盐毒物。
就这样,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念斌,通过这个荒唐的门把,被牵连进这起中毒命案。
楼上的邻居成功地退出了警察的侦查视线,念斌代替邻居被圈入了侦查的网套……
警方为什么要制造这个拐点呢?
不少人说,楼上邻居的堂兄弟是平潭县副县长,……。
上一篇:窦荣刚:念斌案的标杆意义
下一篇:念斌案第二审辩护词(二)
友情链接: 冤獄平反協會 | The Innocence Project | University of Bristol Innocence Project | Innocence Network UK | California Innocence Project | 蒙冤者援助计划 | 无辜者计划 | 冤弱法律援助中心 | 江平 | 徐昕 | 伍雷 | 律师维权网 | 微进律师网 | 中国公益诉讼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中外民商裁判 | 正义网 | 最高法 | 全国人大 | 司法部 | 司改会 | 苏源刑事辩护 | 炎黄春秋 | 共识网 | 爱思想 | 观察者网 | 武大公益法中心 | 洗冤网官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