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开启还无辜者自由的大门

更新日期:2015/10/19 10:07:48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拯救无辜者 阅读:

  核心提示: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代理或声援吉林永吉县双河镇金哲宏故意杀人冤案的刑事辩护律师,特地给您寄送呼吁信及相关资料,期盼您在百忙之中能够抽出一点时间关注该冤案的申诉,帮助无辜的金哲宏洗清冤屈。


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冤案呼吁信

 

请开启还无辜者自由的大门

 

--- 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冤案呼吁信

 

尊敬的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

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代理或声援吉林永吉县双河镇金哲宏故意杀人冤案的刑事辩护律师,特地给您寄送呼吁信及相关资料,期盼您在百忙之中能够抽出一点时间关注该冤案的申诉,帮助无辜的金哲宏洗清冤屈。

本案情况如下:1995910日(阴历816日),双河镇20岁女孩李x失踪,十九天后其尸体被发现,已高度腐败。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没有发现任何物证或痕迹。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右前额受钝性外力打击,遭扼颈致昏迷后又被泥土掩埋,因吸入大量泥沙窒息而亡,分析认为死者是于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其体内未发现任何被性侵的痕迹。

死者于失踪当日18:00左右到达黑石村,几名出租司机过去和她谈送到双河镇的价格,其中一个,就是在村里经营狗肉馆和食杂店、间或开“摩的”的朝鲜族小伙子金哲宏。

本案审判阶段历时近4年,吉林市中院三次作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二审中吉林省高院前两次均以“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第三次却核准了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最后的二审裁定,均对本案有类似表述:“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本案明显是一起冤案,证人证言矛盾重重,不仅不同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词也是自相矛盾;有充分证据证明,金哲宏在侦查期间遭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除口供外本案再无任何直接证据,而作案动机、犯罪过程的认定完全且唯一地基于逼供出的这些口供作出。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金哲宏没有作案时间。

按照朝鲜族习俗,每年在亡者忌日的头天晚上12点前摆供。金哲宏家人、亲戚、金哲宏父亲供过职的两个学校及四位同事、朋友均证实,金哲宏父亲的忌日是阴历817日。案发之时即阴历816日晚,金哲宏正在母亲家中与家人一起准备给亡父上供。

除金哲宏本人的供述外,其妻、其母及其母邻居等数位证人也都证明金哲宏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

 

二、认定的作案动机纯属荒唐,无任何证据印证

法院认定:金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拒绝支付其索要的100元钱而遭要挟告发,他怕事情败露,于是起了杀机。

该认定仅依据金哲宏的口供孤证作出,再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恰相反的是,卷中却存在否定该认定的证据:第一份法医鉴定中,无任何被害人死亡前发生过性关系的结论,法医鉴定不支持上述认定;法医于965月补充的第二份鉴定说明中,白纸黑字地写着“被害人体内未检出精子”!

 

三、本案主要证据存在很大矛盾冲突,生效判决采纳的证词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仅举几例加以证明:

1,基本不相符的食物被认定为“基本相符”: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死亡前半小时到一小时刚吃了晚饭,胃内检出白米饭、豆角粒皮、黄瓜、芹菜、肉。

判决采纳的供述却是,金带被害人去他母亲家,母亲家当时没有人,他买了腐竹、鸡翅,又把剩的大豆腐、咸菜拿出来一起吃。

很明显,金供述的食物与法医鉴定出的食物根本不相符,可是法院却作出 “基本符合”的结论,从而认定金与被害人一起吃了晚饭,而且完全无视当天金母及金的二哥一直在家这一客观事实。

 

2,同一证人自相矛盾的证言:就金哲宏是否曾拉被害人去邵家,证人许某作过完全不同的几份证词,判决书罗列了其相互矛盾的两份证词之后,却作出了金曾拉着被害人去邵家的事实认定。

金哲宏被抓当日,许某证词中说,他看到金哲宏拉一女子经过,是发现死尸之后的事,那女子穿黑衣服、披肩发,送过去10多分钟,看见他回来了。该证词明确证明了金拉的不是被害人。首先,时间是在尸体发现之后;其次,那女子是“黑衣服、披肩发”,与被害人“浅粉色夹克、一把抓发型”的特征完全不符。

一个月后,该证人改口称,金在案发当日拉一个小姑娘去邵家;但是,2000年他的证词又否定了金送女子去邵家,说案发前看到金送一个小姑娘,不知去哪里,(他们经过以后)没见到金回来,从双河镇到邵家不路过他的修理部。

就拉人去邵家,金哲宏庭审时说那天拉去邵家的小姑娘是秃小子林某的同学,林某可以证实。律师当庭提出核实请求,法院的回复“是否找林某取证,合议时决定”,之后却再无下文。

 

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本案另一个关键事实,就是金当天有没有拉被害人走。其实有没有拉人与有没有杀人并无必然联系,并且,若金哲宏果真拉了被害人,他反而更可能不敢行凶!

就拉人一事,法院罗列了三个出租车司机的证词,证明他们亲眼看见被害人被金拉走了。可是,其中的司机王某告诉律师是警察让他那么说的;而司机徐某在律师调查笔录中证实“他没有看见女子上小金子的车,并说在派出所也是这样说的”。

类似的证据相左现象充斥了本案,法院却始终不传唤相关关键证人到庭质证,庭下也未尽职核查清楚,最终却基于这些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作出了对金哲宏不利的认定。

 

四,本案存在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从预审笔录、庭审记录、上诉状及法院提审笔录可以看到,金哲宏一直在声明自己被酷刑,他多次强调,之前所做的杀人供述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为了活命才胡编的,还曾多次展示身上的伤痕。

金哲宏自述到,他被抓后关了7小时小号间,当晚讯问时,刑警一开始就对他大打出手,此后经常遭到毒打,参与过审讯的警察除一个姓于的外,其他人都打了(经查,笔录中共有13名镇、县、市刑警参与过审讯)。刑警用麻绳捆其手脚、皮鞋踢生殖器,把他吊起来打,每次长达50分钟,每隔5分钟就折磨一次……不让睡觉、不让喝水,用绳子、6分钢管、木棒进行惨无人道的毒打……

金的两侧锁骨仍留有被吊起来上大挂的疤痕,他手腕一直麻木疼痛,他的腿被钢管打的筋骨分离,至今都拄着双拐。再看他第一份讯问笔录上的签字,简直触目惊心,那艰难的一笔一划,明白地显示出他当时所经受的痛苦。(见下图:红框中的签字比对)

 

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冤案呼吁信

 

此外,与金在收审所同一监室的在押人员证明,“每一次公安提审金哲宏时都是在晚上提走白天送回来。回来后的他已经被打得不象样子,不让睡觉,不给饭吃,逼人说出按他们要求说的话。我先后三次看见金哲宏被送回打得实在不轻,满脸是血躺在地上都起不来。同监舍的人扶他起来,看守不让,就让他躺在水泥地上,后来把它关进铁笼子里了……”“我清楚记得有一次金哲宏晚上被提走,第二天早晨被临时内看架着送回监舍的,他被提走时还是好好的,送回来时筋疲力尽、非常痛苦的样子,还有就是看守不给他饭吃,窝头和菜汤都倒掉了。”“每一次他被提审后回来就被看守扔在水泥地上,和电影电视里演的一样。”

20008月,永吉县检察院对金哲宏上身的伤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书中写到:金营养欠佳,被人挽扶出所内,独立行走困难(注:此时距侦查阶段已过去了四年半);左胸隆起疼痛应拍片后确诊;金上身有三处外伤导致的疤痕,腕部疼痛与外伤有关,此外伤可定为轻微伤。

以上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确凿证据充分证明,金哲宏被抓后遭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

 

除口供外,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院定罪量刑仅凭口供作出,随性任意的裁判尤如一出“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基于同一套讯问笔录,一审法院先后认定过几种不同的作案过程,从开始的“木棒击打版”改换成“徒手行凶版”,从没有吃饭情节到出现吃饭情节,认定的第一现场在不同的口供中自由任意的选择切换。

如此这般审判,我们毫不怀疑,无论被抓的人是金哲宏还是朴哲宏,最终都会被认定为本案的真凶!!因为国内刑警逼取口供的能力和手段是毋庸置疑的,几乎没有他们拿不到的“口供”,而法院当初仅基于口供直接定罪量刑及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审判理念,则无可避免地、必然地导致这样的冤案结局。

 

但毕竟,本案体现的是十几年前刚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阶段的审判理念,如今司法机关整体素质与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尤其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描绘了中国梦宏伟蓝图,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体制已在重视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发现及纠正机制。这些年来,众多陈年冤案的成功平反,让我们对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充满期待,也让我们对吉林金哲宏冤案平反满怀希望。

为此,我们这些代理/声援律师,诚恳地向您呼吁:请关注这起已沉冤二十年的重大冤案!请帮助反映、呼吁该案的重大冤情!我们热切盼望此案得到您的高度重视,盼望您能加入督促最高检、最高法认真复查,纠正此案。

 金哲宏,一个原本健康帅气的青年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表现突出被吸收入党,颇有音乐天赋的他会自创词曲并弹唱,据说他在部队创作的一首曲子被改编后在军营广为流传。一个充满青春活力的生命,现如今却靠双拐行走、身上带着恐怖的伤痕,曾经的健康、阳光,被消磨殆尽……

 

              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冤案呼吁信

 

虽然我们与金哲宏素不相识,虽然我们与您可能素不相识,虽然您与金哲宏可能素不相识,但是,为了我们共同的法治梦想,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或者,只为了天下能少一起冤案,希望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呼吁,共同督促国家司法机关兑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誓约。我们确信,今天我们为公平正义作出无私付出和奋斗,将来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孙就能享受公平正义的硕果。

希望,通过你我的共同努力,让无辜的金哲宏能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环境,希望美妙的音符能再次在他自由的生命中跃动,希望他今后谱写的欢快乐曲,将成为见证当今司法改革进步的赞歌!

 

向您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20151018

 

 

联署律师:

张 磊 北京律师

李金星 山东律师

岳金福 山东律师

熊冬梅 山东律师

石伏龙 湖南律师

 

律师参与联署:

1,格式:“姓名 执业地”,如:李XX 北京律师

2,方式:email:xiyuanxingdong@gmail.com ;或,告知已联署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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