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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远案的反思

更新日期:2017/12/3 17:33:12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刘章 阅读:

  核心提示:2017年11月30日上午,新疆高院改判周远无罪,周远终于等到了迟到20年的正义。本文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大案刑辩计划实习生刘章对该案的所思。


2017年11月30日上午,新疆高院改判周远无罪,而这一天距离1997年5月17日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间隔了7502天,那一年周远才27岁。一起冤案的代价太过沉重,沉重到不忍去想,大多数人也很难想象到那种申诉一次次石沉大海、一次次被驳回,上访一次次被推诿、一次次被维稳的感受,很难想象那种煎熬、无力、绝望的感受。李碧贞老人在媒体问起她“这些年,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时,她回答“我得到了公道……但我所有的人生都失去了。失去的就永远失去了,不可能再回来了”。一声长叹,每一起冤案背后都是难以挽回、难以言尽的悲痛。痛定思痛,周远案再一次像之前平反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一样,给了我们反思的契机,我们应该从冤案的发生和平反中总结一些教训和经验。

一、周远如何蒙冤

一起冤案的发生,必然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层层失守所致,宪法、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公检法三道防线,但凡有一道关卡坚守法律的底线,冤案便不会发生。

1、刑讯逼供是冤案的源头

几乎每一起冤错案中都有刑讯逼供的身影,周远案也不例外。1997年7月18日的《伊犁日报》报道中描述了周远做有罪供述的过程,“5月17日晚23时,侦查员们将周远依法传讯。5月20日经过两天三夜的审讯和政策攻心周远终于交待了自1994年以来的犯罪事实”。所谓的两天三夜审讯过后,周远“交待”了38起伤害、猥亵妇女案件。究竟是怎样高明的审讯技巧,在没有任何物证指向周远的情况下,仅凭侦查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就可以让犯下如此累累罪行的人一口气交待38起足以判死刑的案件? 说白了靠的就是刑讯逼供。      周远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了当时遭受刑讯的情形,“公安局一个地下室……那个办公室的椅子还是木头做的,有靠背。他们把我的手向后拷在一起,拷在了椅背上。他们还拿来一本书,接近15公分厚,给我从铐住的地方塞进去。我说,你想把我的胳膊搞断?他说,放心,搞不断,做过实验。当时还有一个他们管叫“摇把子”的,有两个线头,一个线头从袜子里塞进去,还有一个从裤子里塞进去。塞进去之后就开始摇那个把手。一摇,身体就针扎一样刺痛。后来我把第一次口供撕掉了,他们就打我,全身都打,用膝盖顶我”。周远交待的38起中包括了后来被充分证据证实是一个叫“霍勇”的人实施的犯罪,这更证明周远遭受了刑讯逼供,不然,周远为什么会承认不是自己做的事。

办案警察为什么要刑讯逼供,其实可以“理解”,但理解不代表容忍。新疆伊宁自1991年起便发生多起深夜潜入室内剪女性内裤、摸阴部,甚至用木棍、钢筋、炉钩、刀具等物刺入女性阴道的恶性案件,其中不少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多起案件发生在学校宿舍,直至1997年,已发生几十起案件,而警方一直没能破案,当地党政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备受责难,甚至有学校学生集体到政府请愿,警方压力之大可以想象。

1997年5月份伊宁三中再次发生侵害案件,伊犁地委和伊宁市委当即指示公安局限期破案,案发当天晚上专案组从周佩老师家中带走了周远。可能是由于伊宁三中的案发次数较多,而没有工作的周远正好住在伊宁三中被专案组列为重要嫌疑人。可能随着摸排工作一无所获,侦查人员就想着在周远身上再做做“工作”,可能心里会想,打他一顿,他要是没做肯定不会承认。甚至我大胆猜想有可能专案组同时抓了很多可能的嫌疑人,关在不同的地方同时进行刑讯逼供,看谁会“交待”,而其中可能只有年轻的周远在被殴打、折磨、电击的受不了的情况下做了所谓有罪供述。这种破案方式曾在侦查方式落后的年代大行其道,已经听说过多起。但直至此时我仍然怀着莫大的善意推想当初刑讯的警察只是破案心切,而不是有意构陷。

当“突破”周远后,办案人员可能便本能的认为必定是周远所犯的案件,即便在取得所谓口供后,提取不到任何能够证实周远口供真实性的物证,也没有其他直接指向周远的证据,甚至有的证据和周远的有罪供述完全矛盾,甚至有的人可能心里嘀咕到底是不是周远所为,但这些“嘀咕”都无能推翻所谓的“口供”,在之后的侦办过程中,周远仍然是他们“认定”了的嫌疑人。如果用民间的朴素的正义观来看,这时的办案人员算是半个坏人。但在1998年抓获霍勇以后,办案人员就由“半个坏人”黑化为彻头彻尾的“坏人”了。

2、一错再错,相互配合办冤案

如果周远是系列案件的真凶,那么在周远被抓获以后,小小的伊宁市便应该恢复应有的宁静,但周远被抓后,深夜潜入女性居住较多的地方猥亵女性的案件仍然频发,甚至在1998年6月19日到8月22日短短两个月内,案发6起,8名女性受害,3起发生在女生聚居区,作案手法均存在用利器捅刺女性阴道。随后,霍勇被抓获,剪刀等作案工具和犯罪所得一应被缴获。而自从霍勇被抓后,伊宁市便在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此时,伊宁公安局必然已经意识到系列案的真凶是霍勇,而不是周远,相信霍勇也如实做了供述。但发现抓错人后,伊宁公安局并没有纠错,而是选择了一错到底。是啊,周远已经被抓了一年了,也已经被起诉了,案件正在审理中,这时候还周远清白,不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办了错案吗,不就意味着周远被刑讯逼供了吗,不就意味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吗?怎么办?当然不能为了这么一个倒霉蛋,牵连公安机关了。伊宁公安便巧妙的把91年至98年发生的五十余起案件分割为两部分,其中20余起是周远所为,30余起是霍勇所为,继续推进刑事诉讼程序。

案件在1997年8月份移送审查起诉后,本应负起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同样失守了。无视周远的无罪辩解,将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而在霍勇被抓获以后,真相可谓大白,同时负责周远案、霍勇案的检察机关不可能没有意识到霍勇可能是所谓“周远案”的真正嫌疑人,但伊宁检察机关选择了漠视,继续坚持公诉周远。

法院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失职、滥权,只要司法能够完全秉持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冤案便不会发生。但遗憾的是,伊犁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采信周远的有罪供述,无视周远的无罪辩解,不采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事实属实,判处周远死缓。周远上诉后,面对同样的证据,新疆高院得出的结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还是同样的证据,伊犁中院再次得出结论“足以认定属实”,但改判周远无期徒刑。周远再次上诉,仍然是同样的证据,新疆高院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发回重审。但伊犁中院重审仍然判处周远无期徒刑。而这一次,新疆高院选择了妥协,于2000年11月9日,下达终审判决,判处周远无期徒刑。这一来一往中,有太多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

即便伊犁中院不能确定霍勇是否是周远涉嫌的几起犯罪的嫌疑人,但按照刑事诉讼法,仅凭周远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和并没有直接指向周远的证人证言以及周远指认现场的笔录,无论是二十年前还是今天,都远远达不到刑事诉讼定罪的标准,新疆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便是明证。但此时,或许是出于对安机关的维护,或许是出于“疑罪从轻”的错误认识,三次判决认定周远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不同于霍勇的是,同样性质的案件,霍勇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周远仅是无期徒刑,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疑罪从轻”。

新疆高院,作为二审法院,在面对已经得出确定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直接改判周远无罪,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发回重审,指望伊犁中院自己纠错。新疆高院考虑的更多的不是周远的自由与清白而是伊犁中院的面子和相关法官的利益,高院一旦直接改判,势必伊犁中院会招致责难,审理法官会承担相应责任,“发回重审”成为最佳的选择,直至今天,“发回重审”的滥用也在严重限制了二审法院应有的监督功能。在中院和高院的几次角力后,新疆高院最终默认了“疑罪从轻”的结果,在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道岗位上失守。

3、不被重视的律师

记得曾经有人说过,辩护律师最大的耻辱就是做有罪辩护的案件被法院认定无罪,当然这也不能一概而论,但确定是冤案且指控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律师如果做有罪辩护,则必定是职业生涯的耻辱。这样的例子不多但也不少,聂树斌案便是一例。幸运的是,周远案一、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均对周远做坚决的无罪辩护。不幸的是,律师的意见并没有得到法院的重视和采纳。今天来看,二十年前周远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均是成立的,和2011年和2017年新疆高院两次再审改判的理由以及申诉代理律师的意见也基本是一致的,可以说当年周远案的辩护律师已经尽到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充分表达了律师意见。但遗憾的是,冤案仍然发生了。多份法院判决均是简单的驳回了周远和律师的辩解意见。有无数起冤案是类似的情况,这警醒我们的人民法院,必须重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特别要重视被告人做无罪辩解、辩护律师也做无罪辩护的意见,刑辩律师是法官的重要“助手”和“纠错者”,有律师在,法官就少一分办错案的风险。必须重视律师的意见,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4、体制的“惯性”

刑事诉讼程序就像一架巨大的国家机器,一经启动,便很难停下,被卷入其中的无辜之人,很难有机会全身而退,太多“实报实销”的本应判无罪的案件证实了这一点。甚至,现在已经大有见怪不怪的趋势了。但这种体制的惯性难道不值得我们警醒吗?谁能说,周远蒙冤的这二十几年,没有这种“惯性”的作用。什么是体制“惯性”,不是很好界定,但一定有如下这些因素:公检法配合有余和监督制约不足、公检法各机关内部相互偏袒与维护、公检法的“面子”或部门利益大于当事人的自由和清白、办案人员的利益和责任阻碍案件公正办理审查审理、疑罪从轻、错误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观念等。迫于限期破案的压力,办案人员选择了自认为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办了错案后,办案人员和公安机关领导考虑的是自身的和部门的利益,检察机关考虑的是公安方面的压力和自身的利益,法院也看上级的脸色或者看重自己的面子。至此,一起错案已经绑架了所有的参与部门和参与人,所有人都在主动或者被动地驱动着这架巨大的国家机器,把无辜之人推向深渊。

二、周远如何平反

冤案一旦发生,即便平反,也是迟来的正义,对蒙冤者而言,失去了就是永远的失去了,造成的伤害永远无法弥补。但迟来的正义总要好过永远缺席的正义,所以我们有必要思考,周远案是怎么平反的,平反过程中经受了哪些不应有的困难或阻碍,平反成功的经验又有哪些,当再发生冤案发生时,如何能快速的纠正?

1、艰苦卓绝的申诉

2000年周远被判无期徒刑送往新疆第三监狱服刑后,其母亲李碧贞和父亲周佩便开始了长年申诉上访。2006年父亲周佩病倒在上访路上,含冤去世。李碧贞老人没有告诉周远父亲过世的真相,一个人坚持不懈地为儿子上访伸冤。但多年来,申诉复查的意见要么是“该案基本事实情况,定案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定案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没有证据能证实周远曾被刑讯逼供,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申诉”,要么是“因你对申诉请求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已经被平反的冤案都有与此共同的特征,即申诉被多次驳回。但比申诉被驳回更煎熬的是,像周远母亲一样的申诉人想尽办法让法院、检察院受理自己的申诉申请而不得,以及受理之后长时间等待复查结果的漫长过程。

近十年奔走呼号,直到2008年,猜想可能是不断进京上访的缘故也可能是致信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某康的缘故,在中央政法委的干预下,国家信访局转呈新疆政法委处理周远案,新疆政法委领导层层批示,发出监督函,即便如此,直到两年后新疆高院才作出再审决定启动再审。

2011年12月13日新疆高院的再审结果是将原审认定的五起犯罪事实减掉三起,认定两起,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此时距离周远服刑已近15年,新疆高院如此判决显然是“实报实销”的“折中”,一来可以恢复周远的自由,免去上访压力,二来免除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国家赔偿的责任,三来保住了公检法的颜面,一石三鸟,堪称十分高超的审判智慧。

周远及其母亲李碧贞不接受这样的结果,2012年周远出狱后,继续坚持申诉。在老人的坚持下,2013年7月18日,在周远刑满释放1年零2个月后,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但三年过去了,在媒体广泛报道,舆论关注的情况下,新疆高院毫无动静。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忍无可忍”,于2016年11月18日,径直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新疆高院再审此案。经过一年的审查,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再审宣判,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艰苦卓绝的申诉终告成功。

2、失效的申诉程序

周远申诉平反用了18年,同样的路,陈满用了23年,聂树斌用了21年,这些不幸的蒙冤者即便有幸被平反,也是经过了漫长的马拉松式的申诉,无疑,这个过程中本应发回司法纠错功能的申诉程序失效了。不得不反思,申诉程序为什么失效了。

其一,申诉制度的不完善。

现有的申诉制度,对申诉案件审查的程序规定极不完善,特别是对申诉申请的处理以及处理时间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申诉审查部门可以无限期的拖延审查时间,使得申诉人陷入马拉松式的磨难之中。申诉审查的部门一般是作出判决的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有共同的利益,却没有积极纠正冤案的动力,事实已经无数次证明,依靠犯错的司法机关自我纠错是靠不住的,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申诉程序,才能最大可能的避免马拉松式申诉的发生。

其二,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部门的阻挠。

一起案件的平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平反与追责紧密相连,平反意味着当初一二审法官错判、一二审公诉机关错诉、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办了错案假案,做了刑讯逼供,势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甚可能当年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可能借着该案获得升迁,多年后担任领导职务。这些人、这些部门一个招呼、一个电话、一个坚决的表态,都成为弱势的申诉人难以逾越的高山。河北聂树斌案正是在河北政法委书记的的阻挠下迟迟无法启动再审,相信周远案也存在类似的阻力。正是如此,李碧贞老人才不得不在申诉状或公开信里“违心”地表态,无意追责,只想获得清白。今年9月份平反的福建缪新华案也是如此,申诉人和代理律师也不得不淡化对当年刑讯逼供的追究,尽量不提追责事宜,最大程度的减轻申诉阻力。这种无奈的妥协,令人唏嘘。

其三,懈怠麻木的司法工作人员。

其实更多的申诉案件走不到被利害关系人干涉阻挠的地步便被扼杀在申诉审查部门手中,他们经手了太多申诉申请,本能地推定这些申诉人多是有罪之人,漠视他们的权利,随意限制甚至剥夺申诉人的阅卷权,甚至到了再审阶段仍然旷日持久的拖着,刘忠林案可谓最典型的一例了。当然,也不可否认申诉复查工作存在人手不足、案件繁多等客观困难,但司法工作人员的懈怠、不作为仍难辞其咎。要想有所改变,就必须改造现有申诉程序。

其四,错误的司法观念。

记得有一年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院长来政法大学做讲座,他在讲座中提到,法院对于长年喊冤甚至拒绝减刑的申诉案件会格外重视一些,这印证了民间的一个说法“不怕你是冤案,就怕冤的没有特点”,这便意味着冤情不重大,没有引起关注的特殊之处,平反就几无可能了。但这样的司法理念完全是错误的。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申诉再审,司法的唯一标准应该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其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申诉程序中真正落实了几分呢?法院有法院的逻辑,如果这些冤案都平反了,法院的权威会受损、有关人员会被追责、法院要国家赔偿。正是这样类似的担心顾虑严重阻碍着冤假错案的平反。但习近平总书记曾针对性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错误的司法观念亟待纠正。

3、申诉成功的合力

每一起侥幸获得平反的冤案背后都是多方力量角力的结果。

(1)阻力

周远申诉最大的阻力来自于使周远蒙冤的公检法机关,事实证明他们并没有自查自纠的勇气,他们只要消极应对,申诉人几年奔走也是徒劳无功,更不用说利害关系人积极主动地阻挠案件复查工作了。

(2)推动力

真凶霍勇。在我悲观的看来,周远能够得以平反,客观上有当年构陷他的伊宁公安的“功劳”,如果不是伊宁公安后来抓获了真凶霍勇,就算周远的案件本身事实如何不清楚,证据如何不充分,也不可能获得平反。真凶霍勇被抓获,为周远平反埋下了伏笔。

母亲李碧贞。周远特别是周远母亲李碧贞长年坚持申诉上访,没有李碧贞的坚持,周远案也不可能获得平反。可以试想一下,假如周远的母亲选择了不相信周远,或者周远仅独自一人存世,无人帮他,恐怕他在监狱里寄出的几份申诉状永远不可能帮他平反。安徽杨德武凭着写了16年写了5000封申诉信才终获平反,但恐怕李德武、周德武不会有那样的幸运。

进京上访。李碧贞老人2008年那次进京上访,给周某康书记的信,可能是案件第一次破冰的原因。这说明,在当下中国,滚钉板式的申诉模式仍然是最有效的。有关部门奉行的仍然是“不闹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值得称道,在新疆高院折中地实报实销再审改判一次的情况下,仍然在2013年要求新疆高院重新审查,在持续三年无动静后,最高人民法院径直作出再审指定书,指令新疆高院再审周远案,直接推动周远平反。

媒体。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关注,相信周远案不会这么快平反,财新网、民主与法制等媒体、记者的介入报道有力推动了案件平反。

律师。周远案的平反离不开原审辩护律师打下的坚实基础,更离不开申诉过程中介入的律师,无论是新疆当地的法律援助律师,还是之后介入的李和平律师、干卫东律师,以及再审阶段的代理律师王兴律师和刘征律师,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张飚检察官等正义人士。和张氏叔侄案一样,周远案中也有着张飚检察官的身影,张飚检察官的介入增加了案件的关注度,有力推动了案件平反。

体制内健康力量。负责再审的法官这一次没有再次选择折中,而是回归了事实和法律,作出了无罪判决。

逐步改善的司法环境。虽然目前的司法环境仍不容乐观,但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的司法较之前已有一定改善和进步,纠正冤假错案的空间和可能性都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很多地方对冤假错案平反工作仍持消极抵制态度,法治的每一步进步都步履维艰。

正是阻力和推动力的此消彼长,最终各方合力推动了周远案的平反。

周远是幸运的但更是侥幸的,因为下一个周远可能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下一个周远可能真凶并没有出现,可能没有这样伟大的母亲,可能没有勇敢地去进京上访,可能周某康书记没有看到来信,可能没有引起媒体关注,可能没有获得热心律师的援助和张飚检察官一样的好心人的帮助,可能当初的主审法官已经升任院长,可能当初的侦查人员已经是当地政法委书记,可能蒙冤者已经选择了认命。有任何一个可能,在当下申诉程序普遍性失效的情况下,下一个周远便永世难得翻身。

总结下来,司法机关必须秉持正确的司法观念,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审判为中心,强调证据,保障律师辩护权,依法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从源头上避免、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一旦冤案发生了,要有坚决的纠错决心,完善刑事申诉程序,建立异地审查制度,有效推动平反纠错。

但在申诉程序没有制度性的变革以前,面对冤案怎么办?我想除了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那段话告诫给司法机关外,就是把李碧贞老人的这段话告诫给他们,“我所有的人生都失去了。失去的就永远失去了,不可能再回来了”,可我也知道,道德说教是最无力最苍白的,一旦蒙冤可能只能是“认命”了。如果不想认命,便会陷入李碧贞老人一样的马拉松式申诉中,简直无解。但我也想鼓励那些蒙冤者,只要你如果足够坚持,坚持喊冤,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体制内健康力量的支持下,在正义人士的关注下,冤案终究会有洗冤昭雪的那一天,正义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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