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洗冤网 >> 法治新闻 >> 国内冤案 >>

揭阳冤案:只凭被告人的供述判了两人死刑

更新日期:2017/5/31 16:32:01 本文来源:南方刑辩 作者:庞琨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1999年,仅凭酷刑下几个人互相矛盾的供述,就判人死刑,细想极恐!本案应当尽快平反!


这是一个典型的冤案

 

     2017年5月22日,揭阳冤案申诉律师团队和记者一行七人再次来到揭阳,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取证和采访记录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继上次广东高院阅卷发现本案原一审受害人代理人陈建辉在二审时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重大程序违法事实后,本次调查又取得重大的关键性证据和线索,原审认定参与作案的第六名嫌疑人林晓明正式公开否认参与过1996年1月13日的抢劫案,并提供了大量的有效案件信息和证据。

      至此,揭阳冤案申诉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所有的证据显示揭阳冤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案,随着关键性的证据的取得,申诉工作将提速,相信五名蒙冤人不日将能沉冤得雪!

 

林晓明否认作案,否认双节棍为其所有

     

        本案起诉书和一、二审判决都将林晓明作为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还一致认定案发现场的双节棍是林晓明所有。2017年5月22日林晓明首度打开话腔,坚定的否认现场双节棍为其所有。

      林晓明谈起那起二十年前的那一起案件仍心有余悸,在林浩平被抓的前一天晚上,林晓明还和林浩平在一起玩,林浩平被抓后其还和林卓淳(本案被告人之一)等人一起到派出所去找人,在派出所的后面的空地上对着派出所大喊林浩平的名字。可是几天后,他们发现村里的年轻人全跑光了,自己不得不跟着跑了。因为不跑就会被抓,村里的年轻人差不多被抓了个遍,所以只得跑,林晓明说。或许是幸好这一跑,否则可能他也得面临其他五人一样的牢狱之灾。

        但是另一方面,从本案发生到现在近二十多年的期间中,林晓明外出打工,结婚生子,办理身份证,更换身份证,都畅通无阻,那一阵风声过后再没有人跟他提起过这个案子的事,除了五名被告人一直在申诉的家属。林浩天说他要是参与了作案,林浩平被抓后他还敢去派出所要人?他到目前为止还不认识第一被告人林锐强。更没有去到过林锐强1996年时的住所。起诉书和判决书对他参与作案的说法更是奇怪得离谱。

 

 

本案没有一件有能指向被告人的物证

     

       原审判决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只有两件可能与被告人有关的物证,一是现场涵洞遗留的黄褐色夹克,二是现场遗留的一副双节棍。原一、二审并没有证据能证实现场的黄褐色夹克是被告人所丢弃,守卷也显示不出当年司法机关是否去调查过这件应用衣服的来龙去脉。而对于双节棍,原二审判决书认定证人黄某波和郭某书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此作案现场的双节棍是林晓明的,但是仔细核对。郭某书说曾帮林晓明剪短过双节棍的铁链,但是现场提取的双节棍是绳索联接的,并不需要用工具剪短。因此,两人的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案发现场遗留的双节棍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林晓明的,所谓的郭某书的证人证言更可信度明显不高。

      

 

 

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案件不能定罪

      

      因此,本案成了一个实实在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任何一点物证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版)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冤案应当平反

   

       因此,揭阳冤案是一个没有现场指认,没有关联物证,赃物无法准确查清,没有赃物去向,没有查证作案工具,没有指纹对比,没有DNA鉴定,只有被告人矛盾重重的供述的一个典型冤案。

     1999年,仅凭酷刑下几个被告人互相矛盾的供述,一审就判决了林锐强、林志强两人死刑,林卫东、林卓淳、林浩平等人十二年到无期徒刑。后来到了二审才将两死刑改为了死缓。

      一个只光凭供述就判两人死刑的案件!是该平反洗冤的时候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