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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刚案

更新日期:2014/9/23 13:35:13 本文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佚名 阅读:

  核心提示:孙万刚,云南巧家农民,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强奸、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孙万刚案

2014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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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孙万刚案

 

孙万刚,云南巧家农民,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强奸、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她的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裤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迹。  

1月3日,21岁的孙万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计算机专业一年级学生,巧家籍)被收容审查。

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法院查明“犯罪事实”如下:1996年1月2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孙万刚将陈兴会骗到巧家县城郊红卫山的一处草坪,对其实施奸淫。尔后,因陈声称要报警,孙便其了杀人灭口之念。他先用陈的挎包带勒住其颈部,使其昏倒,再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割其颈部,致使陈开放性颈外伤失学死亡。然后,又用刀子刺入其左乳房,形成一道锐器贯通伤,还刺伤左眼,致使左眼球破裂。最后,还用刀切割陈的左乳房、外阴、会阴肛门部,进行分尸……

孙万刚不服判决,立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5月,昭通中院维持原判,判处孙万刚死刑。孙再次上诉至高院。1998年11月,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同时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而撤销原判,改判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孙最早的申诉材料是用血写成的。那是1996年他在巧家看守所里受完审讯——两次供认自己杀了人、伤势初愈、勉强能扶着墙上厕所之后。他咬破了自己的手指,“想用血来感动他们,希望有人来过问。”血书寄出,没有回音。

一审时,根据法医对陈兴会尸体的鉴定,体内体外都没有发现精斑,孙万刚的强奸罪不能成立,但杀人罪成立,孙被判死刑。在3天的上诉时限里,他三天三夜没有合过眼。

孙万刚的父亲孙伯新坚定地说:“我们当时就分析,根据历来的特点,我这个娃娃,绝对不会做这个事。”孙伯新是当地黎明小学的高级教师,曾担任过校长,他说,孙万刚从小胆子比较小,遇到大事总要先问过父母,而公安侦破过程中的种种疑点更坚定了他的判断——警方在现场找到过既不是陈兴会也不是孙万刚身上脱落的有机玻璃纽扣和皮带扣,这一证据证明当时有第三人在现场;此外,杀害陈兴会的那把刀和被割下的器官始终没有找到。孙万刚在申诉状中说,为了招认这些实在说不出丢弃地点的东西,他没少遭罪。

至于控方指出的杀人动机——“孙万刚在昆明读书期间,向同学借350元给女友陈兴会。1996年1月2日,同学催还借款,孙于当晚将陈骗至城郊草地上进行奸淫,并切割其颈部致死”,律师在调查后也认为不能成立——孙家的经济情况是:穷,但在当地还算过得去。巧家是昭通市(地级市,含11个县)最贫困的两个县之一,当地农民以种植甘蔗为主。在上山去往孙家的路上,石灰刷就的标语“要想日子过得好,快种甘蔗把钱找”赫然在目。但靠种甘蔗致富并非那样容易,孙家年产甘蔗20吨左右,在当地属于低产户。每公斤甘蔗的收购价是0.14元,刨去各种开支和吃用,每个劳动力一年下来只能挣150元。孙家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孙伯新的教师工资,他原先月入1400余元,孙万刚入狱后涨到1512元。孙家负担得起一个自费去省城读书的大学生,孙伯新记得,那一年的学费是3800元。孙万刚说,当时如果问家里要,这350元是拿得出的。

孙万刚的父亲孙伯新不断向有关部门邮寄申诉材料,寄材料的范围后来扩大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律研究中心,悉数都寄,每月都寄。邮费很贵,每个包裹要30多元,一次就是几百元。因为家中无力供读,孙万刚的弟妹没能念完初中,都回家务农。捉襟见肘时,孙伯新卖了耕牛,得款2700元;再后来,向亲戚朋友借钱,至孙万刚释放时,孙家背债5万余元。

2003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2004年2月10日,深夜,29岁的孙万刚光着脑袋、扛着一个纸板箱走出云南省第四监狱(位于曲靖市沾益县)。纸板箱里有一支钢笔、自制的笔记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几本书、厚厚一叠父亲的来信,以及几十公斤的申诉材料——这是寄剩下的,而且,再也不用往外寄了。除了从监狱小卖部要来的这个纸箱和一身衣服,孙万刚什么都没带。同监室的另外十一个犯人在接收完他留下的生活用品之后,没有忘记祝福:“出去把身体养好,陪陪老人,有事多跟律师联系。”

2004年2月16日,孙依法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孙说:“从心里来讲,不管赔多少钱,我和家人都不会满意。但从法律上,我们比较无奈。”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赔偿决定书》,赔偿书明确:孙万刚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共应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赔偿。当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财务处拿到自己8年冤狱的165608.73元国家赔偿的现金支票时,孙万刚双手战栗。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极大轰动的“孙万刚冤案”宣告有了一个结局。

文章来源:新浪博客

 

【@无辜者计划 案件总结】

罪名:故意杀人罪

冤案因素: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疑罪从轻的司法理念

最终判决:无罪释放

蒙冤时间:六年

平反原因:当事人及其家人申诉+高院及时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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