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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律师赶出法庭,淮安中院打了谁的脸?

更新日期:2017/4/25 16:49:23 本文来源:辩护人Defender 作者:仲若辛 阅读:

  核心提示:法律需要被诉讼各方尊重,否则形同虚设。法庭秩序同样需要被尊重,否则成了菜市场。但法庭的一言一行,也当在法定的轨道上,而不能跑偏。


南昌中院将朱明勇律师四次赶出法庭已成旧闻,今天,淮安又发新闻。律师刘金滨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被法警强行带离法庭。

把律师赶出法庭,淮安中院打了谁的脸?

刘金滨律师被法警带出法院

花开功曾担任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等职,因涉嫌受贿案,被纪委双规,后被刑事拘留、逮捕。今天的庭审,律师刘金滨正是为此案出庭辩护。

据网友微博消息,2017年4月20日下午两点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花开功案,之前有两名证人到法庭现场作证,之后三名证人在到法院的情况下被安排在法院远程视频作证室作证接受发问,因交流效果不好,被告人多次表示异议,辩护人刘金滨律师提出建议,希望法庭让证人到法庭现场出庭作证。审判长徐俊不允许律师说话,然后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命令法警强行将律师带出法庭。刘金滨到法院一楼大厅休息,之后近二十名法警又按照审判长的指示,把刘金滨律师拖出法院。

花开功曾在看守所内书写申诉书、给市领导的信和日记近30万字,记录其在纪委遭遇不公待遇,被迫做出虚假供述。其多次向驻看守所检察官、江苏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江苏省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办公室、公诉人、淮安市检察长反映冤情,未见回复。

花开功案件的是是非非,应有法庭依照法定程序查明,尤其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当下。动不动就将律师赶出法庭,实在难言雅观。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而非虚设。近年来,多起重大命案得以平反,多年前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司法理念所酿成的恶果,我们至今还在吞咽。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淮安中院对律师当庭提出的建议,本应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给出理由,结果却是认定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继而将律师赶出法庭。法律需要被诉讼各方尊重,否则形同虚设。法庭秩序同样需要被尊重,否则成了菜市场。但法庭的一言一行,也当在法定的轨道上,而不能跑偏。

两年前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在网上经常能看到某某地方法庭把律师赶出法庭,“坦率讲,我百思不得其解,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如果是违反法庭的秩序,不行你可以休庭,也有录音录像,你公布出来就完了,这个确实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当然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但是)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这个恰恰是要改革的对象。”

对于各地法院出现的“把律师赶出法庭”现象,周强提出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我们讲法庭集中裁判,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不仅仅是转变观念,首先要落实好,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也是建立以审判诉讼为中心的制度的关键。”

周强院长言犹在耳。不知道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花开功案件的庭审将如何有效推进,这样的程序,又会生产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我们拭目以待。

2015年人民日报论政发布《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一文,文中指出:

真正细究起来,那些刁难律师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刑法开宗明义,其目的一手是“打击犯罪”,另一手是“保障人权”,如果单方面强调司法机关办案的方便和效率,就成了一条腿走路的瘸子;另一方面,依循严格的程序和落实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机关自身的保护。前不久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就跟当时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审判机关没有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无关系。社会越发达,案情就越是盘根错节,面对复杂的局面,有时真相就显得晦涩难明,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和权利保障作为依靠,岂不等于是给自己“埋雷”?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

目前来看,被赶出法庭的律师有如下几种待遇(括号内为典型案例之一):

1、冷静10分钟(朱明勇在南昌);

2、送出法院大门(冯延强在盘锦);

3、关到法院囚笼里(陈建刚在丰县);

4、抓到警察局(张科科在辽源);

5、扔出法院大门(王兴在吉林船营);

6、野蛮拖拽后像扔包裹一样扔到马路上(王宇律师在三河);

7、法警群起殴打头部(王全璋在东昌府);

8、众法警群起围攻扯烂律师衣服并勒紧律师脖子,而律师越战越勇(董前勇在各个法庭中);

9、法庭借故休庭五分钟,恢复庭审后问当事人有什么话说,当事人以听不懂律师说话为借口要求解除对律师的委托,法院于是把律师客气地请出法庭(代表人物张传利,张退庭后控告);

10、赶出法庭,不让再回法庭。即使当事人不解除委托,未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只直接剥夺当事人和律师的辩护权(如小河案庭);

11、前头一天晚上接受委托,第二天当庭提交委托手续,并坚持行使独立辩护权不做所谓的“助辩”。结果法庭休庭研究后,把律师赶出法庭(代表人物刘卫国)。

①作者:仲若辛,摘自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ID:bianhuren_net)”

②作者:张璁,摘自《人民日报》2015年01月28日 18 版

③中国死磕派律师杨在新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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