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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影案:检察院卷

更新日期:2014/4/25 18:33:33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洗冤网 阅读:

  核心提示: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出具的各套法律文书。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榕检起诉[1998]028

 

    被告人黄兴,绰号“恶霸”,“渔溪仔”,男,二十二岁(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3501277512295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职业,住福清市渔溪镇后岐村南郎官76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七月十二日被收容审查,八月五日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立峰,绰号“牛屎”,男,二十岁(一九七七年七月四日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000000770704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职业,住福清市融城镇街道办事处幸福村相连巷13号。一丸九六年六月三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六月六日被收容审查,八月五日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入陈夏影,绰号“汉奸”,男,十七岁(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八日生),出生地福清市,身份证号码:000000791018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职业,住福清市融城街道办事处龙江居委会南环路261104室。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六月七日被收容审查,八月五日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勒索、故意杀人、非法拘禁一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被告入林立峰到福清市融城南环路261号陈夏影住宅向其索要欠款,适逢被告人黄兴也在该处。言谈中被告人陈夏影表示因其经济拮据无力偿还欠款,并提议将唐国良的儿子唐明绑架并向其父母.勒索一笔钱,被告人黄兴和林立蜂均表示同意。四月二十五日,三名被告人经协商购买了尼龙绳、线毯、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对唐明的住所进行了观察,并商拟了一张向唐明父母勒索七万元人民币的恐吓信,由被告人林立蜂通过叶琳、昊章文(均另案处理)找他人代为抄写。四月二十六日晚,被告人林立蜂雇了一部柳州货车到融城西门旧桥十字路口等侯,被告人黄兴、陈夏影窜到农机械厂宿舍唐明住处,入室后用透明胶布封住唐明的嘴,用尼龙绳捆其手脚后用线毯包住,持菜刀撬开衣柜及桌子的抽屉未搜到钱物。被告人黄兴在桌子上留下恐吓信后,与被告人陈夏影将唐明抬上柳州货车,运至陈夏影的住处。二十七日晚,被告人林立蜂、陈夏影前往指定地点立交桥附近取款,因怀疑附近有公安人员而未敢接近送款人吴章钦。当晚,三名被告人再次商拟了一封恐吓信,由林立峰找人代抄后送到唐国良住处的窗台上,要求唐明父母将钱送到自来水厂门口。二十八日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再次前往指定地点取款,但未见有人前来送款,便返回被告人陈夏影的住处。当晚由于蒙在唐胡眼上的布条脱落,被告人林立峰被其认出,三名被告入恐罪行败落,遂动手共同按住唐明并据其咽喉致其死亡。嗣后,被告人林立峰,陈夏影驾乘摩托车交唐明的尸体运走并抛尸于融西小学西南侧一水池旁的芦苇丛中。五月二十日,抛于该处的尸体被群众发现,经法医学技术鉴定,尸体颊骨与失踪人唐明的照片应是出自同一人。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到吴章问(另案处理)的家中,恰逢潘子建、倪陈娟(均另案处理)也在该处。言谈中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得知倪陈娟因帮助他人办理出国护照被林飞骗去人民币十几万元,拟向林飞的妻子王丽亭讨回该笔欠款。应潘志建和吴章文的要求,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答应帮助倪陈娟和潘志建去福州讨债。当天,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随同倪陈娲和潘志建雇乘出租汽车到福州市区,但未找到王丽亭,遂返回福清。当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与倪陈娟、潘志建、吴章文聚集福清宾馆商议讨债事宜,潘志建表示要到福州抓走王丽亭的女儿,叫王丽亭拿钱赎人。其他人均表示同意。九月二十二日上午,被告入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伙同倪陈娟,潘志建再次雇乘出租汽车窜至福清市区,趁王丽亭的女儿林旻中午放学之机,拦路将其拖上出租汽车并带到福清宾馆一客房内予以关押,并由被告人黄兴打电话弟王丽亭,要其准备美金一万五千七百元到福清赎回林旻。当晚.三名被告人与潘志建、倪陈娟又将林旻转移到海口侨联附近一家旅社予以关押。二十三日上午,潘志建再次打电话与王丽亭联系,要其将筹划到的美金一万四千元带到福清交给倪陈娟约母亲陈莲玉。当日,中午陈莲玉收到倪陈娟送来的赎金并转交给潘志建后,林旻方由陈莲玉领回交给王丽亭。嗣后,潘志建交绐陈夏影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黄兴分得人民币四千余元,被告人林立蜂分得人民币三千余元,被告入陈夏影分得人民币四千余元。此外,三名被告人分得用赃款购买的传呼机一架外,余款共同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且为掩盖罪行故意剥夺被绑架人的生命。此外,三名被告人还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债务。被告人陈夏影参与绑架杀人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参与非法拘禁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被告入黄兴、林立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夏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和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许 

代理检察员:郑小波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附注: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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