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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伟:吴春红故意杀人案申诉简报三——关于法医问题的公开求助

更新日期:2018/10/17 5:02:15 本文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金宏伟 阅读:

  核心提示:不知道万能的互联网能不能给我找一些更明确的意见。比如,人在死亡之后的消化速度?特别是豆制品的消化速度是什么?能不能做个实验来验证一下“面托”在人死亡后的全部消化过程?


​​关于河南吴春红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我先后写了《阅卷笔记》和《申诉简报二》

 

在前面的申诉工作中,我始终有个遗憾,就是没有找到专业人员帮我解释一下与案件有关的鉴定问题。

 

当然,不是专业人员不热心。事实上,我得到了四位专业人士的反馈,也给我提供了一些建议。但显存的问题是,吴春红案件的原始卷宗中缺少提取笔录、物证保存、质谱图等可分析对象,只有几分言语模糊的鉴定意见。专业人士的建议是,先申请再审机关调取当年的全部案件材料,有了原始材料才能做有针对性的分析。

 

其实我在到最高院巡回法庭交申诉状时,也反复跟法官讲,这个案子必须把当年的办案材料都调卷查一下,不然很多问题没法解释。如我在《申诉简报二》中写过的,为什么认定面托有毒,但狗吃了没有任何中毒反映?为什么一个老太太给孩子吃块糖都要被检查指甲残留,而被认定的面托制作人和制作工具反倒全没有做鉴定?另据案发当日的《现场勘察笔录》记载:在西窗下有一桌子,桌子上有吃剩的菜(豆芽、粉条)、泡好的方便面、盛在碗内的米饭等,既然现场有这么多被食用过的饭菜,为什么案卷中看不到对这些饭菜的鉴定材料呢?难道办案人员还没鉴定就有如神助地知道是面托有毒,所以其他饭菜就不用鉴定了?(我在《申诉简报二》中提过,一位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人士对此的评价是:既然想到了给老太太做毒物残留检测,就不可能想不到对制作人和制作工具进行检测。如今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很大的可能是做了检测却检不出毒物残留,所以这些检测就不入卷了,不然明显的反证放在卷里,就没法判了。我觉得这位专业人士的意见是存在合理性的,但毕竟这只是一种分析,不是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我一直没有找到信服的解释,所以今天在这里公开求助一下。

 

按照吴春红案的笔录和《商公刑技第(3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2004)民公刑技字第29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的记载显示,受害人家中早7点钟左右开始制作被认定有毒的面托,随后八点钟受害人毒发,送院途中死亡,办案单位于当日下午3点就提取了受害人的胃内容物。

 

然而奇怪的是,现有案卷中的全部鉴定意见均没有记载胃内容物到底含有什么。只模糊记载胃内容物约有30克,淡棕色,胃粘膜下大面积出血,粘膜脱落,呈水样。

 

以毒鼠强的剧毒特性,中毒反映是非常迅速的。事实上,受害人也确实在早餐后就迅速出现了中毒反映并在送医途中死亡。那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按照我查阅的几本法医方面的教科书意见,胃液显然不足以将全部食物都消化到无法鉴定出成分的程度。即便是考虑到死亡时间与解剖时间存在5小时左右的时间间隔,但按照我请教的专业人士的意见,人在死亡之后,胃内容物的糜化速度是非常慢的,很难想象在这么短时间内解剖却无法检测出胃内容成分的情况。 我自己做了一个简单的实验,把豆子用料理机打碎成豆面,吃进去,然后过三小时把自己抠吐,吐出来的东西,很多豆面都还能清楚地看到。

 

这就是我求助的内容。

 

就像我在《申诉简报二》中已经说过的,从案卷情况上,虽然判决认定是面托致人死亡,但原审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食用过面托。我接触的专业人士虽然也质疑很可能受害者的胃内容物检测没有与'面托'有关的东西,所以不能入卷,免得案子没法判,但由于这只是推测,也难以拿出相对明确的意见。

 

不知道万能的互联网能不能给我找一些更明确的意见。比如,人在死亡之后的消化速度?特别是豆制品的消化速度是什么?能不能做个实验来验证一下面托在人死亡后的全部消化过程?

 

解答一下我的疑虑,哪怕是证明我怀疑错了的意见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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