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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伟律师:吴春红故意杀人案申诉简报二

更新日期:2018/10/17 4:48:24 本文来源:洗冤网 作者:金宏伟律师 阅读:

  核心提示:(2017年)7月,我和李长青律师又来到河南。


吴春红故意杀人案申诉简报二

吴春红故意杀人案申诉简报二

吴春红的父母一直相信吴春红是无罪的,他们一直在等吴春红回家

7月,我和李长青律师又来到河南。

虽然参与吴春红案也有小半年时间了,但一直无法对其会见。这次来,做好了持久战的心理准备,现实也“天遂人愿”地和我持久了两天。不过庆幸的是,终归还是见到了吴春红本人。

据吴的家人介绍,案发至今十多年,吴春红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主动拒绝相关部门的减刑建议。在这十多年里,吴春红每日研究自己的案件,撰写了大量的申诉材料,甚至其眼睛因过度疲劳已经出现视力受损的情况,但他依旧坚定地要为自己讨还清白之身。

吴的案子,据原审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记载,原审法官曾说:“关于被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药强,而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本案证据欠缺之处是本院判处死缓而3次被发还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这个“以投毒方式杀人”的案件,原审即没有提取到毒物,也没有提取到毒物包装、足迹、指纹等隐蔽性证据。按照侦查终结报告的说法,证人W称吴春红原本和自己一同离开受害人的家,但有那么一分钟,不知道吴春红出了哪里,一分钟后吴春红又出现在自己身边,两人一道回家。最终原审认定吴春红就在这一分钟内潜入受害人家的厨房,完成投毒。

对于这个认定,我始终觉得原审法院把吴春红当成超人了。因为,在我看案发现场照片的时候,注意到厨物品的摆放是比较杂乱的,被投毒的“面瓢”也放置在厨房的最里面。对于从没有“参观”过受害人厨房的吴春红而言,我始终无法想象他是如何在一分钟内准确地找到厨房最里边的“面瓢”的,我更无法想象他是如何在一分钟之内进到厨房最里面完成投毒并打扫现场掩盖足迹和指纹的。原审法院认为一个普通农民,在没有携带任何工具的情况下,能在一分钟的时间内进入厨房投毒,然后抹去自己进去厨房的足迹和指纹。这简直比手撕鬼子的抗日剧还神奇。

至于所谓的被告人供述,吴春红表示完全是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结果。虽然,没有人能还原当年的讯问过程,但我还是相信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不真实性的,是有被刑讯逼供嫌疑的。因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的供述与现场勘察情况一致,同时又认定吴春红于14日投毒,投毒后再未进入受害人的家。原审还认定受害人一家于15日做饭,厨房物品的摆放位置发生过明显变化。那么,吴春红如何能够准确地预见并说出一日之后被使用、移动过的厨房物品的位置?口供与现场勘察情况一致不但无法证明吴春红有罪,恰恰相反,这一违背常识的矛盾反映出本案存在侦查人员“喂口供”的可能性。

还有,受害人一家的询问笔录记载:“那天早晨做面托的时候,有个老婆子给俺小孩糖吃,公安机关也检验了那个老婆的指甲,没什么事。”这又是一个反常的侦查行为。因为,如果仅仅是给了一块糖,侦查人员就能够想到要检测糖果提供者的指甲物质残留,那么对于涉案“面托”制作者的受害人家人,为什么反而没有进行物质残留检测?原审既然认定吴春红向面粉中投毒,随后含有毒物的面粉被炒制成了“有毒面托”。但奇怪的是,案卷中却没有对锅、铲等炒制工具的毒物残留检测。一位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人士对此的评价是:既然想到了给老太太做毒物残留检测,就不可能想不到对制作人和制作工具进行检测。如今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很大的可能是做了检测却检不出毒物残留,所以这些检测就不入卷了,不然明显的反证放在卷里,就没法判了。”

最令我难以理解的是,原审认定受害人因食用家人自制“面托”而导致毒鼠强中毒。但是,原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家的狗食用了涉案“面托”,却未出现任何中毒反应。以毒鼠强的毒性之烈,动物食入后,毒物未入胃便会发作,每1000克体重使用0.2毫克即可导致死亡,因此民间对毒鼠强俗称“三步倒”“闻到死”。其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倍,砒霜的300倍,且化学性质稳定,可长期残留,即使被动植物摄取后仍不能分解,导致二次中毒。如1952年试验发现,在被毒鼠强污染的土壤中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出的树籽仍可毒死野兔。如此剧毒,客观上显然无法出现人、狗食用同一“面托”却只有人员死亡而狗毫发无损的矛盾结果。更不要说,原审并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确实食用了“面托”。即,吃了“有毒面托”的狗没中毒,没吃“有毒面托”的受害人反而中毒了。吴案对毒鼠强来自“面托”的认定,实在有悖常理。

带着疑问,我们还走访了当年的案发现场。因为,案发后,侦查人员没有找到任何客观证据,比如毒鼠强的包装。投毒后包装去哪里了?于是一个70多岁的证人在案发两年后出现了。这个证人一直就住在案发现场附近,却在时隔两年之后才想到向侦查人员提供证言。证言是这样说的:“前一天,吃早饭的时候,我从住处到孩子家去吃饭,走到证人W家墙角处,我看到吴春红和证人W一路,吴春红走在南边,证人W走在北边,证人W一拐回家啦,吴春红正东走啦,走到村民Y家墙南边,我看见吴春红点着一张纸条。”言下之意,吴春红把毒物的包装烧了。但我们到现场后发现,证人的儿子住在村东,而W家在村南,证人到儿子家吃饭,根本不可能路过W家墙角处,这完全是南辕北辙。

最搞笑的是原审的测谎试验。由于案件三次发回重申,侦查机关弄了一个测谎。据测谎报告记载:“四、测谎方法:对吴春红采用CQT测试法(准绳问题测试法)进行测试。五、测谎过程:对吴春红设问(相关问题):‘王战胜家厨房里的药是不是你下的?’吴春红回答:‘不是。’六、测谎意见:经过对吴春红三遍测试,发现吴春红在相关问题的回答上,有说谎反应。我们倾向认为:吴春红所称的‘王战胜家厨房里药不是我下的’系说谎。”

此处提及的准绳问题测试法(CQT)(Control Question Test)产生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由美国测谎专家里德(Reid)提出。该方法主要以被测人对准绳问题的反应与相关问题(主题问题)的反应进行比较,从而评判被测人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是否说谎,并作为被测人是否涉案的依据。例如,“你曾经干过XX事吗?(准绳问题)”与“是你杀死了 X X人吗?(相关问题)”进行比较。其一套测试题大体由十多道不同性质的问题组成。1、中性问题(I):与案情无关,没有负担,不会引起心理压力和情绪反应。可以反映被测人在测试过程中的正常反应水平。2、相关问题(R):明确涉及案情的问题,也就是测试所要甄别的问题。3、准绳问题(C):和测试的主题问题无关,系被测人不愿承认的具有一定心理压力的隐私问题,回答一定是谎言。用准绳问题触发一个应激反应,以便和相关问题进行比较。4、题外问题(Sy):与本次测试主题无关,但也属违法犯罪问题,用来测试被测人是否有其它问题。

准绳问题测试法 (CQT) 题例

序号

题目类型

题目

1

中性(I1)

你是叫张三吗?

2

中性(I2)

你是广东人吗?

3

相关(R1)

财务室保险柜里 3 万块钱被盗的事,你知道是谁干的吗?

4

中性(I3)

你是 1976 年 3 月出生的吗?

5

相关(R2)

是你从财务室保险柜里拿走了那 3 万块钱吗?

6

准绳(C1)

从小到大,你偷拿过任何东西吗?

7

中性(I4)

今天是星期三吗?

8

相关(R3)

偷财务室钱的事,是你和别人合伙干的吗?

9

相关(R4)

当那 3 万块钱被偷的时候,你是在财务室吗?

10

准绳(C2)

为了掩盖自己见不得人的事,你撒过谎吗?

11

相关(R5)

你以任何方式参与了偷盗财务室钱的事吗?

CQT的理论依据是,被测人的心理焦点在当时认为对他威胁最大的方面,从而对其它问题的反应被抑制。因此,对涉案者:相关问题反应大于准绳问题;对无辜者:准绳问题反应大于相关问题。

用标准的CQT测试程序要求,对比本案的测谎报告。侦查机关竟然没有设置任何中性问题、准绳问题、题外问题,仅仅简单问三遍“是不是你投毒”。如此荒唐的测谎,想不办成错案似乎都很难。在中国的错案历史上,刚才提到的云南杜培武案,还有河南马廷新案、湖北钟祥学生集体中毒案、安徽芜湖刘明河杀人案、安徽亳州代克民杀人案、河北警察李久明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高铁钢杀人案、海南冯善顺伤害案等等,在冤案的制造过程中,错误的测谎意见均对冤案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吴案有太多难以解释的疑点。我们把这些疑点写成了32页的申诉意见,来到最高院的巡回法院。但排了两个小时的队,最终得到的还是“等通知”。最高院规定,每三个月才有一次来访机会。我一直觉得这个规定很有意思。三个月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说他长,似乎又没有长到毫无希望,似乎总给你一种再等三个月就看到曙光的侥幸心。说他短,这一次次的到来,等到的都是“再等等”,也不知道这明日复明日的未来到底有多远。

为了阅卷,我们跑了法院很多趟才被同意阅卷。为了会见,我们同样跑了很多趟才见到吴春红本人。申诉这条路,如同西西福斯的轮回,如同卡夫卡的城堡。你想走到尽头,却永远没有尽头。你等到老迈,却发现还在原地。

吴案问题,详细分析,可点击参考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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